吉国税联字[2009]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和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20
摘要:优化服务是税收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要通过创新服务理念,突出服务重点,降低纳税遵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纳税遵从度。要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构建和谐征纳关系。

  五、依法治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

  由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和管理工作具有工作量大,专业化程度高,政策优惠力度大等特点,对税收执法和管理的要求也相对更为严格。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依法治税,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到依法行政,公正、文明执法,要按照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总体管理要求,切实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管理工作。

  一是要建立企业信息档案。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按年度建立信息档案,主要内容至少要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和销售收入总额及两者比例、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数和研发人员数及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及其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比例等。各级税务机关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和管理的需要确定企业信息档案的具体内容。

  二是要定期核查企业资格和条件,及时报告上级机关。各级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过程中,要充分运用税源管理、纳税评估等手段,结合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预缴管理等情况,对企业资格和条件适时跟踪,定期核查,要在每年汇算清缴期间对照《认定办法》第十条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条第(三)、(四)、(五)款的规定条件,其中,研究开发费用投入采用企业自认定前三个会计年度(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至汇算清缴所属年度末最后一日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发现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要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征管范围及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省局,由省局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优惠。此外,各级税务机关在管理中,发现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而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予以追缴。

  六、跟踪问效,掌握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为了及时掌握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我省经济及税收收入情况的影响,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宏观调控职能,各市、州国税局、地税局要在汇算清缴结束后分别统计本辖区征管范围内高新技术企业有关数据(具体表样见附件),并以E×CEL表的形式于次年6月底前上报省局。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2009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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