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地税一[2006]160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7-31
摘要: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部门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应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以确保此项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甬地税一[2006]160号           2006-07-31


各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分局,市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从2006年8月1日起,我市对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见附件)的要求和规定执行。

  二、对我市纳税人未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其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三、[条款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从2006年8月1日起,对我市海曙区、江东区(含科技园区)、江北区等老三区个人住房转让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委托市财政局契税征收中心进行代征。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可根据实际,在房地产交易所设置税收征收窗口或委托契税征收部门征收个人所得税款。

  四、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一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和征收部门应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应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以确保此项政策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

  五、本通知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07月31日

标签: 房地产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