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票制”后,警惕部分药企虚开风险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时间:2024-03-01
摘要:广大药企应强化依法纳税的意识,加强对企业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通过建立有效的发票管控制度,明确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和责任人,强化财务支付控制,坚决防范一些业务人员套取企业资金进行违法利益输送的行为。

  近年来,国家在医药行业实施了“两票制”改革。所谓“两票制”,就是药品从药厂卖到一级经销商开一次发票,经销商卖到医院再开一次发票。国家实施“两票制”,不仅可以优化药品购销秩序,提高药品流通效率,减少商品流通过程中的利益分配环节,防止药品价格虚高,而且使药品来源可追溯,防止假冒药品流入医院,保证用药安全。同时,“两票制”实施后,进一步压缩了企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空间,对企业的税务合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但一些药企仍然冒险虚开,由此带来的风险值得关注。

  虚构公司虚开发票

  2021年9月,某拟上市药企A公司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了该公司因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被要求补缴相关税款、滞纳金的情况。该公司委托沈某负责X区域的产品市场策划及业务推广活动。由于药企原则上不与个人推广商开展业务合作,沈某便以S公司名义,与药企A公司签订了《市场推广服务协议》。S公司完成推广服务并经过验收后,药企A公司便向S公司支付了服务费用,并取得了由S公司向其开具的服务费增值税普通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药企营销成本税前列支首先必须满足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且合理这三个实体性要件。成本的实际发生,应当由企业承担证明责任。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相关规定,药企必须满足取得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一形式要件。

  经查,S公司为虚假注册企业,且在纳税申报后直接走逃,遂认定A公司为取得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A公司补缴了相关税款和滞纳金。因为A公司存在实际发生的市场推广服务成本,未被定性为偷税行为。

  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

  我国出于保护、支持“三农”发展的目的,允许农产品的购买者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开具收购发票,并计算抵扣或核定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基于该制度,即便上游企业的销项税额为零,下游企业仍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点,打上了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主意。

  2023年12月,国家药监局披露了某制药企业B公司虚开发票的案件。该公司主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生产销售。经查,该药企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5800余万元,并对外虚开了4200余万元的增值税发票,严重违法违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B公司对外虚开的4200余万元增值税发票的销项税额不得冲回。由于5800余万元农产品收购发票是虚开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企业需要补缴增值税。企业还须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虚假收入和虚假成本均应冲回,并被加收滞纳金和罚款。B公司虚开发票和逃税的行为,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议高度重视风险控制

  药企发票的取得和开具是否合法合规,一直是税务部门监管的重点。笔者提醒,广大药企应强化依法纳税的意识,加强对企业员工的业务培训和政策宣传,通过建立有效的发票管控制度,明确发票管理的各个环节和责任人,强化财务支付控制,坚决防范一些业务人员套取企业资金进行违法利益输送的行为。

  同时,药企应当选择与纳税信用等级较高、纳税义务履行良好的服务供应商签订协议,避免交易对方出现虚假注册、不申报、不纳税、走逃失联等使本企业利益受损的情形。还要注意的是,企业须留存好相关资料备查。例如,与对方签署的书面服务合同,银行转账的付款记录以及服务发生过程中产生的业务单据、会议记录、市场走访明细台账、服务成果总结报告等。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4年03月01日   版次:07     作者:高鹏(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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