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下公司注销的法税难题与应对

来源:京都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帅锋 高慧云 游乐 人气: 时间:2024-03-11
摘要:实务中,确实存在“公司注销必查三年账”的说法,甚至还存在“公司注销必查五年账”的说法。但仔细研究税法规定,会发现我国并无专门的税法条款规定,公司在办理税务注销时会审查三年的账薄,甚至没有规定说公司注销必须查看账薄。

  新《公司法》引进限期认缴制度,为应对注册资本实缴难题,一部分企业家会选择注销企业。但注销并不意味着就“关门大吉”,一旦存在问题,即使注销也难逃税务处罚。

  “一箭三雕”背后的疑问

  王总,我国东部沿海民营企业主,白手起家,经过多年努力打拼,使自己的生意遍及多个行业。目前,经营了6家有限责任公司和2家合伙企业。多年以来,王总形成了自身对经商之道的独特见解,同时王总也紧密关注国家法律政策的变更,善于利用政策的“春风”进行商业布局。

  近期,王总听说《公司法》被大修了,其中5年内缴足注册资本也引起了王总的关注。在经过一番了解后,王总意识到若公司存在亏损不打算继续经营或长期没有业务可以进行注销,这样一来,不仅不用继续承担公司运营成本,也不用在5年内限期缴纳注册资本,同时还可以解决公司历史上存在的一些历史问题。公司注销可以实现“一箭三雕”的效果。

  但王总对公司注销也有如下疑问:

  第一,公司注销是否必查三年账?

  第二,公司注销时,公司账面上的存货和其他应收款该如何处理?

  第三,公司注销是否可以采用简易注销或即办注销方式?

  第四,公司注销后,注销公司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可以逃避处罚?

  第五,公司注销与股权转让哪种方式更好?

  第六,公司注销前后应该如何避免法税风险的发生?

  公司注销是否必查三年账?

  王总还记得在一次财税讲座上,老师非常斩钉截铁的告诉企业主们,公司注销必查三年账。于是,王总就问我们“公司注销是否必查三年账?”

  在实务中,确实存在“公司注销必查三年账”的说法,甚至还存在“公司注销必查五年账”的说法。但仔细研究税法规定,会发现我国并无专门的税法条款规定,公司在办理税务注销时会审查三年的账薄,甚至没有规定说公司注销必须查看账薄。那这一说法源于何处?是否存在法律依据呢?

  其实这些说法可能源于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款追征期的规定。《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如果纳税人是因为税务机关的原因少缴纳税款,可以在三年内被要求补缴;如果纳税人是因为自身计算错误的原因少缴纳税款,则可以在五年内被要求补缴。因此就衍生出了“公司注销必查三年账”和“公司注销必查五年账”的说法。

违规情形 追征期 法律依据
1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3年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2条
2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 5年
3 偷税、抗税、骗税 无限期
4 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5年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6条
5 关联交易被纳税调整 10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3条
 

  此外,现在很多企业在注销时会选择简易注销的方式进行,被查账的情况更是大幅减少。

  账上存货或其他应收款应该如何处理?

  王总有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资本尚未实缴。这家公司因为业务调整,长期没有发生业务。于是,王总打算注销这家公司。但经询问公司财务,这家公司账上还存在3万元的存货和一笔王总借走的20万元的其他应收款。王总不知该如何处理。

  在办理注销时,仓库3万元的存货,一般会分配给股东王总,这种行为也会带来税务成本或风险。在增值税上,一般会视同销售,需要按照市场价缴纳13%的增值税;在所得税上,若企业的视同销售市价高于存货的采购成本,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按照市场价视同销售,会产生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成本。于是,王总考虑可以打折销售这些存货后再进行注销。通常企业处理临期商品或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等原因进行降价销售商品的,一般可视为有正当理由的低价销售行为,不会被税务局视为价格偏低而进行核定。

  在办理注销前发现,王总还有一笔20万元的借款。假设该笔借款是在2年前从公司借走,至今未归还。该笔“其他应收账款”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呢?王总考虑及时归还公司后再进行注销,认为这样就没有什么风险。

  我国财税〔2003〕158号文规定,如果股东个人从公司借款,这些款项又没有用于公司经营,超过一个年度又不进行归还,那么这笔借款就会被视为公司分红,股东个人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王总如果存在从公司借款20万元,符合前述条件,即便是已经归还,也需要视同分红,缴纳税款。

  是否可以采用简易注销或即办注销?

  为了顺利注销公司,王总最近也在学习了解公司注销的规定。他了解到,新《公司法》增加了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的规定。同时在税务上,也存在简易注销和即办注销的方式。2022年全年,通过简易注销登记程序退出市场的企业占到总量的七成。但王总不清楚自己的公司是否能够采用简易注销和即办注销。如果能够采用这两种方式,在办理注销时会更加方便。

  以下为简易注销和即办注销适用的纳税人:

注销方式 适用的纳税人
简易注销 ●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
● 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纳税人(不应存在未结清清偿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应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等债权债务)。
即办注销 ●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含代开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且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部门办理清税的;
● 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王总打算注销的这家公司办理过涉税事宜,领取过发票,并且存在未结的债权,因此不能使用简易注销的方式进行注销。若符合上表中即办注销的条件,可以采用即办注销的方式,在作出承诺后,由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公司注销后,是否可以逃避处罚?

  王总了解到很多公司为了逃避税务机关的处罚,选择注销公司。公司注销是否真的可以帮助逃避处罚呢?

  曾经有这样一个案例:牟某英是原青岛某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期间实际控制人。税务机关于2022年1月12日至2022年5月31日对原青岛某服务有限公司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5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经营期间,与青岛某农贸市场摊主签订摊位租赁协议,收缴摊位租赁费。青岛某服务有限公司对取得的租赁费按照其他综合管理服务3%申报增值税,适用税率错误,应按照不动产租赁税率5%申报增值税。青岛某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取得租赁费1797100元,在申报2018年四季度增值税时,少申报收入173814.15元。”

  青岛某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简易注销工商登记,注销时全体股东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企业不存在未交清的应缴纳税款,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但青岛某服务有限公司在经营期间存在欠缴税款和偷税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对其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十条第二款“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对其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全体投资人应按照投资比例承担青岛某服务有限公司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根据青岛某服务有限公司税务登记显示,牟某英在该单位的投资比例为80%,应缴纳青岛某服务有限公司应补缴税费及滞纳金的80%,应缴纳增值税264831.64元及相应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13073.46元及相应滞纳金、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9338.20元。(案例来源于:青税稽三处〔2022〕62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

  因此,即便是办理了注销登记,若公司在税务上存在历史问题,依然可能面临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公司注销和股权转让哪种方式更好?

  在限期认缴制的大背景下,如果公司股东不打算继续经营公司,则可以选择注销公司和股权转让两种方式退出。但这两种方式哪种更好呢?

退出方式 优点 缺点
公司注销 ● 注销后,可以免除股东的后顾之忧;
● 无须在5年内实缴注册资本。
● 周期较长,程序繁琐;
● 需要清理债权债务;
● 若存在历史税务问题,依然可能难逃处罚。
股权转让 ● 周期较短,程序简单;
● 不仅不需要付出什么成本,还可能收到股权转让收入
● 对公司股权要求较高,所转让股权需要具有价值;
● 新《公司法》下,若没有进行实缴注册资本,即使转让,仍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采用注销公司和转让股权进行退出,应对5年内实缴的难题,各有优势和不足,企业家可以根据自身及其公司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退出。

  如何避免法税风险发生?

  在办理公司注销前,需要在专业人士的协助下,根据自身经营模式,对以往经营活动中的法税风险进行识别,分析、评价企业所涉法税风险点,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应对。例如,若公司存在股东借款的问题,需要即使归还,如果已经跨年度未归还,则需要及时补缴税款。总之,公司在注销前要认真处理税务问题,确保公司的税务状况合法合规。

  在办理公司注销后,对于公司的账簿、会计凭证等涉税资料依法进行保存,不得擅自销毁。若税务机关对已注销公司进行检查,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要积极配合和应对,必要时可以在税务律师的指导下进行。

  总之,在新《公司法》下,公司注销并不意味着“万事大吉”,在公司注销前后,仍需要警惕可能发生的法税风险。在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也要做到税务合规。


  法律依据参考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规定:“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3.《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