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起营利性医疗机构逃避纳税的典型案例。涉案机构通过隐匿营业收入,虚假申报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通过拆分发放员工工资方式,少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股权交易具有隐蔽性强、核算难度大、单笔税额高,以及交易方不在我国境内等特点,税收监管具有一定难度。本案的查办过程,为税务机关国际税收部门核查此类案件,确保相关税款不流失提供了参考。
笔者近段时间注意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企业“注销”之便,进行涉税违法行为后快速退出市场,企图由此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如何查处已经注销企业的涉税违法行为?如何防范处理有关违法行为的执法风险?
本案中涉案企业为了逃避缴纳税款,采取了虚增成本和隐匿收入的伎俩:指使企业员工成立空壳建材经营部,虚构建筑维护管理业务,继而接受经营部开具的大量虚开发票,试图以此虚增成本;收取承租方支付的租金后,隐匿大部分收入未依法申报,以此逃避纳税。
本案中不法分子通过变更企业资质和税务登记信息的方式,将企业“变身”为虚开“壳公司”,随后在短期内虚开数份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迅速走逃。
本案是一起较有特点的混凝土销售企业虚增成本违法案件。本案的查办过程,为其他地区税务机关核查此类案件提供了启示。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企业隐瞒销售收入逃避纳税违法案件。涉案企业利用私人账户收取货物销售款,并采取虚假申报方式隐瞒销售收入1300多万元。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骗取增值税退税违法案件。涉案企业通过虚构残疾人职工数量,虚假发放工资、伪造申报资料等手段,非法获取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享受资格,继而骗取增值税退税款。
大型企业集团的跨境重组业务,很多具有重组步骤多、交易股权架构复杂、涉及多国企业和金额巨大等特点,税收管理具有一定难度。如果后续税收监管工作不到位,则容易产生税款流失风险。
本案查办中,违法窝点的检查取证是重要环节。在违法窝点核查伊始,寻证不顺的情况下,办案人员从现场讯问时,涉案人员反常言行中寻获线索,对企业办公地实施“地毯式”搜查,不仅找到了违法团伙藏匿的大量企业公章等虚开违法物证,还取得了违法团伙虚开“账本”。
从该案情况来看,不法团伙采用常见的通过注册空壳公司进行暴力虚开发票的手段,同时暴露出餐饮服务行业虚开发票的风险,以及大学生群体涉税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容易被诱骗注册空壳企业的问题,值得有关各方警惕。
新司法解释颁布后,如实代开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提升,我们提请回收企业与生产企业关注,套用任何文件,都需要名实相符,比照行业标杆,也不能只看其表不管其里,许多实际执行中与大企业的偏差,可能造成罪与非罪的不同结果。静等反向开票政策规定细则出台,破解回收行业开票难题。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违法案件。涉案个体经营户虚构服务业务,伪装资金流转活动,向下游企业虚开数百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非法牟利。
税务机关通过检查涉案企业开具发票的情况,发现该企业短期内集中大量对外开具发票后走逃失联,开具发票所对应的合同情况交易不真实、资金流水异常,同时,税务机关综合涉案企业没有员工、上下游企业状态异常情况,认定涉案企业没有实际经营业务,进一步判定涉案企业所对外开具的发票系虚开。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企业虚列费用逃避纳税的涉税违法案件。涉案企业采用多种方式,调节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虚假列支别墅租赁费用,增加税前成本列支额度;将企业负责人的房屋装修费用,“张冠李戴”列入企业办公楼装修费;虚增人员工资支出。
本案中,违法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可谓戏码做足:以提供优厚条件合作的方式吸引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入驻其场地生产产品,对外营造生产经营假象,暗地里对外虚开发票,非法牟利,并通过“配单”“配票”手段,虚假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其违法行为十分恶劣,扰乱了正常经济税收秩序,必须予以严惩。
法定代表人袁某峰从对公账户支取,应由法定代表人袁某峰归还该笔款项用于还款。2040953.00元为你单位对法定代表人袁某峰的分红,你单位未就袁某峰分红收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企业转让投资的上市公司股权后,未及时确认投资收入少缴税款的税收风险管理案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一)没有实际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行为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电商企业通过个人银行卡收取网店销售款项,隐匿商品销售收入,逃避纳税的涉税违法案件。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坪山区税务局根据税收风险分析时发现的企业费用疑点,对D药业公司实施税收核查,确认该企业因对税法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下简称广宣费)税前扣除规定理解有误,导致核查年度企业错误列支广宣费,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本案中个人独资企业在注销后仍被税务稽查,要求补缴税费款合计259420.58元。实务中,对公司合规注销后能否追征税款和罚款,存在较大争议。主要因为现行法律法规中,针对此问题没有针对性或明确的规定。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利用“黑中介”提供的虚开发票,虚增成本逃避纳税的违法案件。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网络公司隐匿销售收入逃避纳税案件。涉案企业在代理销售网络虚拟货币Q币的过程中,利用个人账户收取销售收入,采取虚假申报方式,逃避缴纳税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非居民企业不当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少缴企业所得税案件。本案中,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企业,事实上并不是该项飞机租赁业务的“受益所有人”。
立法专家也曾就虚开发票罪的设立问题发表过观点,也没有明确是否应以造成税款损失为要件,但是明确了虚开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区别,似乎也支持不以税款损失为要件。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企业隐匿收入逃避纳税案件。涉案企业利用其学员多为自然人、大多不索要发票这一消费特点,利用个人账户收取驾校学费等收入,并通过设立内外两套账目的方式,隐匿运营收入,虚假申报逃避纳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2023年第76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在被告单位不具备承担刑事责任的相关能力,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存在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或赃款流向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不宜在刑事判决中直接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追缴某科技公司所涉税款。
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对于虽有实际交易、但没有缴税的业务,因其购买环节没有缴纳税款,因此其也无权抵扣;被告人若从第三方购买发票进行抵扣,本质上就是骗抵税款的虚开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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