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甬财政发[2014]269号 2014-4-21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省差旅费管理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4月21日 宁波市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和中央、省差旅费管理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级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临时离开常驻地,到市内(城区各市辖区外,宁波大市范围内)、市外(宁波大市范围外,不含出国出境)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市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市财政局按照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差旅费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市级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物价及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城市之间往返交通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规定等级内选择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副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前往《宁波市市级机关公共交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行[2012]507号)中规定的定额报销区域公务出差,已享受定额补助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三条 市级单位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执行财政部公布的分地区、分级别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表1)。 第十四条 副省级及相当职级人员住普通套间,正副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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