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取消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的公告[全文废止]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0号 2010-9-29 税屋提示——依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5号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29日起全文废止。
一、纳税人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在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期限内,自行对照减免税条件,如实填写《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申报备案的,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对2010年9月30日之前省国家税务局及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可按本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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