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流[2003]5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1-24
摘要:除《公告》第四条规定中所涉及的执行时间不变以外,《公告》其他条款规定中凡是涉及执行时间的,一律向后顺延一个月。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津国税流[2003]51号        2003-11-24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的通知》(国税发[2003]120号)(以下简称《公告》)转发给你们,鉴于天津市货物运输业的实际情况,经与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协商,现将我市执行《公告》的有关时限明确如下:

       除《公告》第四条规定中所涉及的执行时间不变以外,《公告》其他条款规定中凡是涉及执行时间的,一律向后顺延一个月。

       各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将本《通知》和《公告》及时张贴于办税服务厅。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11月2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