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8]66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5-09
摘要:为促进我省反避税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省局制定了《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反避税工作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国际税务管理处)报告。

  第十一条 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建立企业年度关联交易申报审核制度。

  各县(市)区局要将所属企业申报的内容与其经审计的会计报告及附注、“免抵退”税、售付汇出具税务凭证等相关信息进行比对,填写《企业关联交易额核查表》(附件5)存入关联交易企业档案中,对不按规定申报或填报关联交易信息的企业,应严格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罚。

  各市(州)局要对县(市)区局上报的关联交易申报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同时填写《企业关联交易额核查表》(附件5)存入关联交易企业档案中。

  第四章 选案及立案

  第十二条 按照管理规程第十二条规定,各县(市)区局对经营状况异常且关联交易额较大的避税嫌疑企业进行筛选,开展初步案头审计,填写《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6)和《历年生产经营状况分析表》(附件7),进行纵向分析比较(与该企业历年数据的比较)和横向分析比较(与同行业数据的比较),初步判断被审企业是否存在避税问题和疑点。也可运用纳税评估的约谈等程序,要求企业解释经营状况异常的原因及产品定价原则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局调查人员在选案阶段,要对被审计企业进行详细的案头审计分析,广泛收集各方面资料,全面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纳税等情况,全面分析企业与关联企业所交易的定价方法及其合理性,通过与同行业价格、利润率等信息资料的对比,判断企业存在的问题和疑点,并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在此基础上,形成案头审计报告。

  选案时要重点收集被审计企业依法报送的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财务会计处理办法、验资报告等基础资料和企业历年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及其他税种的纳税资料、关联企业和关联交易申报等资料。

  必要时,可根据管理规程第十八条规定,书面通知被审计企业提供与关联交易有关的具体资料,为案头审计分析提供详实的数据;应重点掌握被审计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包括企业所属行业中所处的地位、企业所处的发展阶段以及行业的发展前景、企业的经营战略以及营销策略、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以及市场占有率、企业所具有的功能、承担的职能和风险以及所使用的资产等,为寻找同类可比企业打下基础;应重点分析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异常,包括企业历年生产、销售情况以及毛利率、净利润率变化趋势的分析、各种类型关联交易的具体走向以及在集团内部所承担的具体职能风险的分析、定价政策原则以及同行业对比的合理性分析、关联交易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影响程度的分析等,为确定主要的避税疑点和下一步工作重点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局对经过筛选和初步案头审计确定的避税疑点列入重点调查审计对象上报市(州)局,市(州)局要按照管理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的立案程序,针对其存在的疑点问题,填写《反避税案件立案申请表》(附件8),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经省局召开的选案及案情分析审议会通过后,制作立案审批表和立案报告上报总局,核准后实施现场审计等下一步调查工作。

  第五章 调查审计和调整

  第十五条 反避税调查调整工作由各市(州)局负责具体实施,各县(市)区局协助配合并派人员参与调查,要按照管理规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规范开展反避税调查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对立案调查审计企业在案头审计时难以查清的问题,以及对企业举证材料的核实等,市(州)局可派专职调查审计人员到企业实地查验取证,现场审计应按管理规程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现场审计过程中应实地考察企业生产经营运作等情况,召集企业有关人员座谈,并与案头审计分析内容进行核对;现场查验取证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情况以及取证资料,必须编制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并交由被调查方人员签认。

  第十七条 要求被调查审计企业提供与其关联企业交易的价格、费用标准或其他有关资料时,市(州)局要按照管理规程第十八条规定,书面向企业下达《关于提供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有关具体资料的通知》(附件9),应注明需提供资料的具体要求,合理限定提供的时间。下达通知和接受资料双方必须办理签收手续,企业未按规定时间提供资料或不完整提供资料,县(市)区局要根据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责令补报。

  第十八条 市(州)局调查审计人员应通过详细的调查审计取证、广泛收集可比企业价格信息资料、认真核实企业举证材料等工作,在准确定性企业避税问题及事实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关联交易类型,选择合适的税收调整方法,并通过功能、风险等可比性分析,消除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中存在的差异,拟定初步调整方案,撰写审计结案报告。

  第十九条 市(州)局初步调整方案经过省局审议决定,应按管理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报批程序,填写《反避税案件结案申请表》(附件10),报经主管税务机关领导审批后,制作结案报告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后实施税收调整。

  调整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市(州)局调查审计人员应按管理规程第三十六条规定向被调整企业下发《转让定价调整应税收入或所得额通知书》(附件11)及相关附件,办理签收手续,县(市)区局督促税款及时入库。涉及相应调整的,按管理规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 跟踪管理

  第二十条 各市(州)局要按照管理规程第四十七条规定,对已实施税收调整结案的企业自调整年度的下一年度起3年内实施税收监管,建立跟踪管理台帐。

  第二十一条 跟踪监管期内要重点关注企业被调整前后的生产经营状况及关联交易变化情况,并进行评估、测算。如发现被跟踪管理企业的税收及关联交易仍存在异常,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管理规程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书面通知企业,要求对生产经营变动状况及关联交易异常情况等做出书面说明;通过约谈,督促企业自行纠正避税问题,并报送自行调整书面报告;对原避税问题经税收调整后仍拒不纠正的企业,可根据原调整方案确定的方法和公平交易值域,制定跟踪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跟踪期调整;对关联交易发生较大变化且明显存在避税问题的企业,可重新立案实施避税审计调查。

  第二十二条 各市(州)局对被调整企业的跟踪监管情况,以及企业自行调整或税务机关实施跟踪期税收调整等情况,每年要完成跟踪管理报告,上报省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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