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9]214号 1999-10-25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区稽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广西壮族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桂地税发[1996]172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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