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地税发[1997]74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03-04
摘要:对纳税人自行改变纳税地点,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除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限期缴纳税款外,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规定,加收滞纳金。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省级企业、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云地税发[1997]74号           1997-3-4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省级企业、事业单位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理顺和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现就企业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实行独立核算的省级企业、事业单位,一律按税法规定,依法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各级地税部门要认真抓好此项工作。企业缴纳所得税,一律实行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的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省级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省级企业、事业单位在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二、省级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预缴期限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自行改变纳税地点,未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除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限期缴纳税款外,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未按期预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93号)规定,加收滞纳金。

  三、原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实行由主管部门集中缴纳所得税的省级企业、事业单位,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省级企业、事业单位名单按《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省级企业、事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入库级次问题的通知》(云地税发[1996]300号)的规定执行。同时,要规范税收缴款书的填写,对预算级次栏应明确填写“省级”字样。

  以上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1997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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