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发[2008]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2
摘要:落实国家停收个体工商户 “两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相关规定,对从事没有固定门市的商业零售、修理服务类以及在政府指定的露天区域内限时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 (国家有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的个体经营者,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吉政发[2008]28号        2008-09-12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区)人民 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 《关于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和各部门要根据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意见,并认真抓好落实。

吉林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关于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7]7号)和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服务业跨越发展的决定》 (吉发[2007]10号),加快实施 《吉林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计划 (2007-2009年)》,实现服务业跨越发展目标,按照解放思想、创新突破、非禁即入、全民创业的原则,认真贯彻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如下:

  一、市场准入

  (一)新申请设立从事服务业的非公司制企业,出资额实行申报制,其数额不受限制,暂停收取注册登记费。

  (二)兴办创办现代物流、信息 (信息传输、软件外包服务等)、旅游、会展、科技、文化创意 (动漫、工业设计等)、咨询及中介服务等鼓励类服务业企业注册登记,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

  (三)以从事鼓励类服务为主的公司制企业组建集团,其核心企业 (国家有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的注册资本由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其子公司由3个降至2个。

  (四)从事鼓励类服务企业,注册资本达 50万元以上 (含50万 元)的 有 限 责 任 公 司,可 申 请 冠 名 “吉 林”或 “吉 林 省”名称。

  (五)落实国家停收个体工商户 “两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相关规定,对从事没有固定门市的商业零售、修理服务类以及在政府指定的露天区域内限时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 (国家有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的个体经营者,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二、产业发展

  (六)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支持发展现代物流、科技服务、金融保险、信息服务、商务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鼓励发展商业连锁配送、电子商务等新型业态。

  (七)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在获取国际通行的各类资质认证、出国参展等方面,可优先申请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

  (八)鼓励国际、国内大型服务业企业来吉林省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对投资形成固定资产1亿元以上的企业,经中介机构出据审验报告后,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当地财政也要积极给予支持。

  (九)经国家和省主管部门批准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增值税优惠;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直接产品,在省级以上电视台和国内外著名网站首播的节目,按每集1000元给予服务业引导资金补助。

  (十)对进入辅导期的拟上市服务业企业,省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工作经费补助50万元;首发和借壳上市的服务业企业,一次性给予经费补助50万元。

  (十一)鼓励各地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支持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省财政科技基础平台建设资金对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三、税费减免

  (十二)个体工商户营业税起征点由原市 (州)4000元、县(市)3000元统一调整到5000元,对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不征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十三)对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确定为0,即对月收入5000元以下的业户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四)对未达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自有且经营用 (不含出租)房产、土地予以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十五)对列入全省服务业重点项目规划的建设项目,2010年年底前,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人民防空建设四项费用。

  (十六)对生产鼓励类文化产品进口所需要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文化产品出口享受出口退 (免)税政策。

  (十七)对服务业企业 (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 《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

  (十八)鼓励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转业退役军人、农民新办创办服务业企业,2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九)企业、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在从事服务业活动中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予以减缓收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四、财政扶持

  (二十)2010年年底前,对年营业额10万元以下的服务业企业和工商业户,上年已缴所得税额的省留成部分由省服务业引导资金给予定额补贴和支持。

  (二十一)增加服务业财政投入,与服务业跨越发展速度同步,不断扩大省服务业引导资金规模,到2010年达到5000万元以上,市县财政也要相应配套设立服务业专项资金。

  (二十二)对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市 (州)服务业跨越目标的地区和有关部门,按照 《吉林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程序给予奖励,奖金从省服务业引导资金中安排。

  五、金融支持

  (二十三)切实改进对服务业中小企业和工商业户的信贷服务,创新贷款方式,简化贷款手续,提高服务业中小企业贷款满足率。

  (二十四)扩大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和额度,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就业困难的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自主择业,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由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二十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和内部经营财务管理制度,促进与银行建立长期信用关系,提高信用意识和融资能力。实行对服务业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推行信用交易。

  (二十六)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特别是电子支付工具,促进电子商务和物流业等现代服务业发展。推广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为农民工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资金汇划服务。

本文章更多内容:1-2-下一页>>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