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政发[2008]28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全省服务业跨越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9-12
摘要:落实国家停收个体工商户 “两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相关规定,对从事没有固定门市的商业零售、修理服务类以及在政府指定的露天区域内限时从事临时性经营活动 (国家有明确限制的特殊行业和需要前置审批的除外)的个体经营者,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

  六、价格调整

  (二十七)改革自来水价格分类,除高档洗浴、洗车业以及其他高耗水行业用水仍按现行价格分类执行外,其他服务业用水价格可按工业用水价格执行。

  (二十八)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结合销售电价调整,实行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七、土地利用

  (二十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兴办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服务类项目,需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2公顷以下)符合乡 (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县 (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十)对国内500强企业或投资额在3?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并保证用地指标。

  八、公共服务

  (三十一)加强政府对服务发展的引导和保护,建立公开、平等、规范、搞活的行业监管制度,整治各项不合理隐性收费,查处各种侵权行为,营造良好的服务业发展软环境。

  (三十二)鼓励发展人力人才服务业,推进中介机构举办主体的多元化,劳动、人事部门所属公共服务机构为城乡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对政府在就业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财政给予补助。

  (三十三)加强对各类人力人才服务中介机构的管理,评定诚信服务机构。积极开发职业指导与测评、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高级专业技能人才招聘、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服务项目。

  (三十四)鼓励机关干部帮办、创办服务业企业,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在约定期间内保留机关原级别。

  (三十五)鼓励事业单位人员离职离岗领办、创办各类服务业企业,经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事业单位人员离岗期间保留原级别,允许到企业兼职。

  (三十六)对开展家政服务等便民利民业务培训和职业介绍的机构,按其培训或介绍成功的人数,经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可给予一次性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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