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自行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方便群众纳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经过充分协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同意委托市邮政管理局各支局代收代缴自行车车船使用税,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征期结束后农业银行储蓄机构结清票证后,由支行统一统计实际代收代缴的税款金额报当地区、县地方税务局,由当地区、县地方税务局按实际代收代缴金额的8%支付手续费。支付的手续费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税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842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中贸易理事会北京代表处等14家常驻代表机构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30号)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根据我市情况对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依法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即提供线索清晰程度,对查办案件所帮助程度)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2%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额的5%以内计发奖金。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国家电力调度中心工程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率的通知》计投资[1998]2574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其中,清河地区10.5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至西三旗东路,西至京包铁路,南至清河,北至西三旗路;马连洼地区7.5平方公里,具体范围东至树村路,西至农大路、京密引水渠,南至清河,北至东北旺路。
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票据使用的规定,经报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决定,自1999年3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为我局印制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下面就有关情况明确如下:
我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的企业,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三年内不得再申报认定。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取得的逾期包装物押金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2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国外跨国公司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具有地区总部性质或职能的企业(以下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适用于国外跨国公司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具有地区总部性质或职能的企业(以下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经请示总局明确,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1993年12月31日前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自营(委托)出口的列名纺织机械,按17%退税率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2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出租房屋的税收征管,市地方税务局和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曾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京地税二[1998]544号)。现就通知中所附《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关于计税依据的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计划的安排,1999年将在全市地税系全面开展案头稽核工作。为了全面、有效地开展案头稽核工作,结合1998年我市地税系统开展案头稽核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反映出的问题,现就我市地税系统1999年全面开展案头稽核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向我国转让无形资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97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你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征[1998]60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等部门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发票工本费执行下列标准:
举报奖励经费由市局统一拨付,各单位对举报人实施奖励后,在10日内将查处案件的有关材料及审批奖励手续上报市局备案。奖励费用先由各单位在办案经费中垫付,市局将于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按实际支出的奖励数额返还。
现将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的《劳动部门事业专用基金提取比例办法(试行)的通知》(京劳财发[1998]166号),以下简称《提取办法》转发给你们。对劳动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依据《提取办法》的规定提取的专用基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
自1998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原由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的北京矿务局所属国有施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含累计欠缴企业所得税)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规定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其历年欠税情况及资料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报送。
自1998年8月1日(税款所属)起,北京矿务局及所属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含历年累计欠缴企业所得税),按规定就地缴入地方金库。历年欠税情况及资料须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所取得的利息、外国政府或者由其拥有的金融机构从我国取得利息、外国银行直接贷款给国有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取得的利息需要申请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均由市局负责审批。
各级举报中心接到举报案件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转办手续并做好督办、催办工作,对于不属于本局管辖的案件,及时办理转出手续,缩短转办时间,增强责任心,提高办事效率。
税务情报是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检查工作要求,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获得的有关税收管理相对人的涉税情况和经济活动的信息。税务情报工作的主要内容有:税务情报收集、税务情况分析、税务情报传递、税务情报使用和税务情报的保存。
行政事业单位委托其他单位代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使用北京市财政局统一印制或监制的,并加盖委托收费单位公章的收费票据。对使用其他票据的收费项目,无论是否列入不征收营业税名单,都应根据营业税现行规定,交纳营业税。
按照市财政局、市地税局京财税[1998]882号文件的规定,事业单位的计税工资应为经财政部门和人事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对于没有纳入财政、人事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实行限额计税工资办法。
本市国内单位土地增值税纳税地点调整后,原税款划分方式不变,每年年终通过市财政与区、县财政结算调整区、县税款交叉入库。纳税人应按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各级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有关工作,保证本市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3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对拥有土地使用权者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北京市税务局曾以京税三[1993]249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50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予以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