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报的有关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10-27
摘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无论是否涉及缴纳税款均应进行纳税申报,既包括原减低税率的税收协定审批项目又包括原境内劳务不予征税的税收协定备案项目。在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之前,必须先完成“合同备案”工作,合同备案时使用的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务必与申报时申报表中所填列保持一致。

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报的有关通知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2015年第60号)(以下简称60号公告),特发布本通知。

  一、纳税申报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无论是否涉及缴纳税款均应进行纳税申报,既包括原减低税率的税收协定审批项目又包括原境内劳务不予征税的税收协定备案项目。在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之前,必须先完成“合同备案”工作,合同备案时使用的合同名称及合同编号务必与申报时申报表中所填列保持一致。

  二、资料报送

  非居民纳税人可根据自己的判断选择是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需享受,请在纳税申报时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资料”中《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资料清单》的对应项目随《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报送相关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报送纸质版一式两份,并同时报送电子版。

  (一)支付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享受协定待遇所需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报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2、《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A表)》(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

  4、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5、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6、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事宜的委托书(需经外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7、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8、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的其他资料:

  能够证明非居民企业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如审计报告、公司章程、公司财务报表、资金流向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人力和物力配备情况、相关费用支出、职能和风险承担情况、贷款合同、特许权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专利注册证书、版权所属证明,以及代理合同或指定收款合同等)。

  注: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可以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书面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所得类型、向东城国税局报送资料的时间以及此次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遇到此类情况,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只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企业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所得类型、向东城国税局报送资料的时间以及此次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二)支付非居民企业境内经营活动款项享受协定待遇所需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报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2、《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B表)》(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

  4、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5、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6、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事宜的委托书(需经外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7、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8、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境外企业派遣人员入境的出入境记录、往来交通票据、护照及签证、工程作业(劳务)决算(结算)报告、境外企业履行合同的工作记录、完成工作任务的进度记录、往来邮件、财务会计报告或财务情况说明等)。

  注: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可以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书面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所得类型、向东城国税局报送资料的时间以及此次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遇到此类情况,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只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企业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所得类型、向东城国税局报送资料的时间以及此次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三)支付非居民企业境内财产收益、其他所得款项款项享受协定待遇所需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报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2、《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C表)》(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

  4、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5、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6、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事宜的委托书(需经外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7、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8、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的其他资料(所转让财产具体类型的证明资料如产权登记证、被转让公司的不动产情况证明资料如产权登记证、审计报告等,持股比例的证明资料如工商登记证书、验资报告等)。

  (四)支付非居民企业国际运输款项享受协定待遇所需资料

  1、《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申报资料清单》(一式两份);

  2、《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企业适用)》(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

  3、《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企业所得税D表)》(一式三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

  4、由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享受税收协定国际运输条款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企业,可以缔约对方运输主管部门在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前一个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法人证明代替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5、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6、境外企业委托境内企业办理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事宜的委托书(需经外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7、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特定条款税收协定待遇或国际运输协定待遇应当提交的证明资料;

  8、非居民纳税人可以自行提供的其他资料(如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资格的证明材料,在口岸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资料,关于运行航线、运输客货邮件及在中国境内的沿途停泊口岸情况的书面说明等)。

  注: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可以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书面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所得类型、向东城国税局报送资料的时间以及此次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声明)。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遇到此类情况,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只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企业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所得类型、向东城国税局报送资料的时间以及此次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五)资料报送要求

  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报送的资料应采用中文文本。相关资料原件为外文文本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以复印件向税务机关提交上述(一)至(四)中第4、第5、第7项材料,但是应当在复印件上标注原件存放处,加盖报告责任人印章或签章,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验原件。

  三、享受协定待遇与对外支付

  (一)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请务必自申报前台获取如下识别号:

  1、如为法定源泉扣缴项目(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应获取F起头的“待(被)扣缴纳说人识别号”;

  2、如为指定源泉扣缴项目(劳务类),应获取P起头的“零散税收纳税人识别号”。

  上述识别号务必要标注在企业申报表上,以便用于对外支付时使用。

  (二)在申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之后,办理对外支付时提供材料

  随合同提交与享受税收协定相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的复印件(无需另行提交《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税务事项通知书》以及《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执行情况报告表》),其他资料详见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官网——“本局下载”——“ 2015年合同备案及对外支付业务流程”。

  四、适用税收协定时主申报表的填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

  1、涉及国际运输业务享受协定待遇,填表时:

  ①“是否享受协定待遇”勾选“是”;

  ②“收入额”据实填写;

  ③“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统一填写为“20%”;

  ④“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收入额*利润率(20%)*税率(25%);

  ⑤“国际运输减免所得税额”依税收协定规定计算得出。

  2、涉及不构成常设机构,填表时:

  ①“是否享受协定待遇”勾选“是”;

  ②“收入额”据实填写;

  ③“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统一填写为“0”;

  ④“应补(退)企业所得税额”填“0”。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1、法定源泉扣缴

  ①“是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或“是否享受其他类协定待遇”勾选“是”;

  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所得减免”填写依据协定减免的所得额;

  ③“实际征收率”填写协定税率;

  ④“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填写减免税金额。

  2、指定源泉扣缴

  指定源泉扣缴适用协定时,分两种情况:

  一是,涉及国际运输业务享受协定待遇

  ①“是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或“是否享受其他类协定待遇”勾选“是”;

  ②“收入额”据实填写;

  ③“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统一填写为“20%”;

  ④“应纳企业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收入额*利润率(20%)*税率(25%);

  ⑤“减免所得税额 ”填写减免税金额。

  二是,涉及不构成常设机构

  ①“是否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或“是否享受其他类协定待遇”勾选“是”;

  ②“收入额”据实填写;

  ③“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利润率(%)”统一填写为“0”;

  ④“实际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填“0”。

  五、未完结事项的处理

  (一)自2015年11月1日起,对于纳税人前期已经提交但未完结的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或备案资料,我局将不再执行审批和备案手续,纳税人可直接进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申报,但需要根据60号公告的规定办理。

  (二)2015年11月1日之前,非居民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并准予享受协定待遇的,继续执行到有效期期满为止。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时,需要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和《税务事项通知书》(复印件)。

  六、相关办理地址及联系方式

  第一税务所:民旺园31号楼 联系电话:56090000

  第九税务所:天坛东路70号 联系电话:56091210(受理外国企业代表处相关业务)

  办理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

  上午9:00至11:30 下午1:30至5:30

  七、申报资料的获取

  根据60号公告的要求,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所需资料有所变化,请纳税人通过以下地址下载最新资料:北京市东城区国家税务局“网站首页”(http://www.bjtax.gov.cn/bjsat/qxfj/dc/)——“本局下载”——“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相关资料”。

  备注:如有问题,请致电咨询东城区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56090960

  附件——

  表格填写提示.rar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报送相关资料列示.rar

  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见纸质文件).rar

  国税函[2009]395号 部分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证明样式

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

2015年10月27日

  特别提示

  一、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均为查验原件报送复印件,香港税收居民需提供香港税务机关上一公历年度开始以后出具的香港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商业登记核证本不再做为判定其香港税收居民身份的依据。

  二、国税函〔2009〕395号所列示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为不完全列举,未涉及的国家由非居民纳税人向所在国税务机关申领。

  三、从事承包工程作业、设计、咨询劳务、管理服务 、其他劳务、劳务以外经营活动、国际运输的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如由扣缴义务人代为申报则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四、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前已根据其他非居民纳税人管理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的,可以免于向同一主管税务机关重复报送,但是应当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书面说明前述资料的报送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所得类型、向东城国税局报送资料的时间以及此次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声明)。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常设机构和营业利润、国际运输、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或享受国际运输协定待遇的在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且所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可以在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之日所属年度起的三个公历年度内免于就享受同一条款协定待遇重复报送资料。遇到此类情况,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只需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及企业说明(说明内容应包括:纳税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合同名称、合同编号、所得类型、向东城国税局报送资料的时间以及此次报告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东城区国家税务局

大企业和国际税务管理科

201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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