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价(收)字[1999]017号 北京市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1-12
摘要:你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征[1998]60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等部门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发票工本费执行下列标准:

北京市物价局 财政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

京价(收)字[1999]017号       1999-01-12

市国税局:

  你局“关于机动车销售发票和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工本费的函”(京国税征[1998]60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等部门的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发票工本费执行下列标准:

  一、机动车销售发票(手写版)每本(25份)7.30元。

  二、机动车销售发票(电脑版)1.10元/本。

  三、粮食销售统一发票每本(25份)4.40元。

  你局须持本函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本函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