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各局对列入外经贸部等单位联合下发的使用新疆棉“以产顶进”出口企业名单的出口企业1998年5月31日前购买新疆棉的情况逐户进行清理,于8月底前将清理结果上报市局。
企业应通过现金流量表的编制,对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等现金流量信息进行较全面的反映和预测,以补充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对企业财务信息揭示的不足,从而促进企业改变不合理的资金结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现将财政部《关于修改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准备金提取办法的通知》(财商字[1998]302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北京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应收未收利息核算年限及呆帐提取办法暂按原规定执行,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要严格按照划转单位荡围,办理划转的各种手续。按照国税发[1995]023号文件的规定,需划转单位中是集体经济的,其企业所得税仍归地税局征收,其税、企征纳关系不得划转。
各区县局、分局接到本通知后,要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提高认识,并严格按照市局规定的《办理税务登记收取工本费标准》,并填写“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对纳税人收取费用(收费标准附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
对中央属内资企业(包括有权经营进出口业务企业、影视发行放映公司、租赁公司、电台、电视台、各种媒体等)所发生涉及向境外支付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预提所得税征管工作,由对外分局负责。
企业办理退税手续后,应将退税款及其他配套资金一起归还到期外汇借款。如发现挪用退税款或不按配套的资金相应归还外汇借款的,取消下年度以税还贷资格,对挪用的退税款要按原税收渠道补征入库,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市属集体企业、单位的《资金核实申报(审批)表》(不包括金融系统的集体企业),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组织进行集中审批。审批时间从1998年7月13日开始至9月15日全部结束。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118号《关于对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86号)转发给你们,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按本《通知》规定核算计税工资额,同时,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也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计提,以上请依照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95号《关于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因亏损和困难提出减缴和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的单位,原则上不能免缴。经年度审核,对关闭和停产的企业不列入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范围;对于填报了《北京市停工、半停工企业情况月报表》的半停产企业,其下岗职工不计入年度单位职工总数。
对涉及到代扣代缴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均应使用《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应为纳税人开具此凭证,税务机关原则上不再为纳税人开具该凭证(个别情况除外)。
核发《证书》的附属企业除应符合(国税函发[1994]640号)《通知》第一条规定外,还应具备实现的利润全部上缴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进行利润分配的条件。
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股票股息红利收益率-当期个人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每股股票面值(按1元计算)×股票总股数×20%。京财税[1998]524号文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87号《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道部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264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税字[1998]93号《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各区、县局要对企业填报的《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的内容逐项进行认真的审核,提出分类意见,A、B、D类企业须将《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申请表》于8月15日前上报市局一份,经市局审批后下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指示精神,以及目前正在开展对小规模商业纳税人增值税政策调整和对增值税进行专项检查整顿,经市局研究决定,对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1998年第三季度起,对期初进项税额的抵扣比例由5%调减为3.5%。何时恢复原抵扣比例另行通知。
各级财政部门对报来的所得税缴款书要进行认真审核。凡项目填列齐全,符合规定的企业,按隶属关系由市财政或区(县)财政返还所得税,返还时间每半年一次,次年初进行清算。对所得税入库级次混乱的企业,财政部门不予返还所税。
根据国务院明传发电(国发明电[1998]5号)通知规定,从1998年6月12日起,对买卖、继承、赠与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均依照书立时证券市场当日实际成交价格计算的金额,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4‰的税率交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等优惠政策是否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企业(重点是“校办”“福利”企业)是否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有无弄虚做假骗取优惠的现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32号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为适应财税体制改革的需要和票证管理的 新情况,在国家税务总局新修订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确良基础上,结合我市的实际,补充有关内容,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税收票证式样另发),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国税局接本通知后,请即与辖区内的铁路局所属多经企业和铁路分局衔接征纳税事宜,加强对铁路多经企业的管理。各区县局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北京市邮政局、北京市电信局所属工业、供销企业,从1998年度按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后,各区县国税局要加强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建立必要的征纳制度,强化征收管理,及时组织税款入库。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8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北京市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税收征收工作规范及税务登记流程,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以下简称“113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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