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征[1999]068号 1999-02-01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按照财政部关于行政收费票据使用的规定,经报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决定,自1999年3月1日起启用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为我局印制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以下简称“专用收据”)下面就有关情况明确如下: 一、“专用收据”仅适用于市财政、物价局联合发文批准我局收取税务登记和发售发票工本费时使用。对国税系统内部使用的银钱收据,按财政部规定仍在市财政或各区县财政局购领。 二、“专用收据”分为机打式和订本式两种(式样附后,格式相同),即采用计算机管理的分局用机打票格式、非计算机管理的分局用手工填写的订本式。采用计算机管理的分局在接到“专用收据”式样后,应依据“专用收据”式样修改计算机程序,以保证如期使用。 三、“专用收据”由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统一印制,套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制章”,市局发放,每半年一次,请各分局务必于每年5月和11月底以前将上下半年“专用收据”的用量上报市局征管处。 四、“专用收据”印制费用由市局统一支付,各分局开据时不得向纳税人收取“专用收据”工本费。 五、使用机打票分局修改程序后请用样张试机。收费收据99年2月24日前送到各分局。 附: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同意为我局印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的函。 财政部票据监管中心关于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的函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你局收取税务登记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北京市普通发票工本费时,应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票据。鉴于你局使用的收费票据需记录的内容较多,我部发放的《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不能满足你们的工作需要,为此我们将为你局印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收费专用收据》并套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制章”。另外,由于我部印制你局使用的专用票据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同意你局到1999年3月1日前继续使用自行印制的收费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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