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财税[2022]24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2-09
摘要: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缓缴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藏财税[2022]24号        2022-12-09

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市场监督管理局、人防办、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林草局,各地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稳经济若干临时性措施》(藏政发[2022]18号),为减轻企业、个体工商户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缓缴及企业、个体工商户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的《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内收费项目,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不收滞纳金。

  二、《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包括耕地开垦费、污水处理费等 14 项收费(具体项目详见附件)。

  三、各地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落实缓缴政策,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并将政策落实情况于2023年4月7前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特此通知。

  附件: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行政事业性收费缓缴清单

西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2年12月9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