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二[1998]590号 1998-12-28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8月1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1998]6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已缴纳土地使用金的土地使用者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关于对拥有土地使用权者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北京市税务局曾以京税三[1993]249号转发国家税务局国税函发[1993]50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受让土地使用权者应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予以明确,请一并遵照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