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7]110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体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4-20
摘要: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设置账簿,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四)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

  (五)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

  (六)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

  (七)对从事商业经营且不能准确记录销售收入、进货成本及相关费用的个体工商户,无法按照上述核定方法进行核定的,主管国税机关可按照(吉国税发[2003]268号)第二条第(二)项第2款规定采取“费用倒推法”进行核定;其综合费用负担率,各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经营规模、不同经营地段个体工商户的实际情况在5%—25%的幅度内自行确定。

  (八)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主管国税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核定定额,增强核定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

  第三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定额程序:

  (一)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要按照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填写有关申报文书。申报内容应包括经营行业、营业面积、雇佣人数和每月经营额以及主管国税机关需要的其他申报项目。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二)核定定额。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情况,可以到定期定额户生产、经营场所对其自行申报的内容进行核实,也可以参考典型调查结果,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核定方法核定定额,并计算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定额公示。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

  1.定额公示范围。对新办个体工商业户核定的定额、对定额执行期限届满个体工商业户重新核定的定额进行公示;对发票开具金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而重新调整的定额,以及定期定额户申报的当期发生的经营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定额而重新调整的定额,不进行公示。

  2.定额公示机关。个体工商业户定额公示由税务所(分局)或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实施。

  3.定额公示地点。定额公示地点为公示机关的办公场所或业户相对集中的集贸市场内。

  4.定额公示形式。定额公示可采取张贴形式进行,也可利用电子显示屏或电子触摸屏进行。

  (四)上级核准。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公示意见结果修改定额,并将核定情况报经县以上机关审核批准后,填制《核定定额通知书》。

  (五)下达定额。将《核定定额通知书》送达定期定额户执行。

  (六)公布定额。主管国税机关将最终确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在原公示范围内进行公布。

  第三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核定定额。

  第三十二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定额户负有纳税申报义务。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可实行简易申报。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在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缴清应纳税款,当期(指纳税期,下同)可以不办理申报手续。

  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在未接到主管国税机关送达的《核定定额通知书》前,应当按月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三条 定期定额户可以委托经主管国税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其存款入账时间不得影响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纳税期内将其税款划缴入库。

  第三十四条 定期定额户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纳税事宜:

  (一)定额与发票开具金额或税控收款机记录数据比对后,超过定额的经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

  (二)在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定额的经营地点以外从事经营活动所应缴纳的税款。

  第三十五条 对税源分散、经营地点偏远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可以依法委托有关单位代征税款。主管国税机关与代征单位必须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并向代征单位颁发委托代征证书。

  委托代征可以委托财政部门、金融单位、市场主办单位或其他单位,但不得委托个人代征税款。

  第三十六条 对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季节性或间歇性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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