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函[2011]8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教育劳务营业税政策工作指引[修订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5-30
摘要: 代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划付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时,须取得对方开具的财政票据,作为营业额扣除的凭据;未能提供对方开具的财政票据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贯彻教育劳务营业税政策工作指引[修订版]的通知

穗地税函[2011]81号      2011-5-30

局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市教育劳务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现将《广州市贯彻教育劳务营业税政策工作指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贯彻教育劳务营业税政策工作指引(修订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劳务税收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以下简称财税[2006]3号文)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本指引所指的教育劳务,包括公办、民办以及外资办学的学历或非学历教育、培训及学前教育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或其他学前教育劳务。

  在广州市内提供教育劳务及相关其他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指引。

  第一章 基本规定

  1.1 纳税人

  1.1.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教育劳务及与之相关其他劳务,并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以下统称“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

  1.1.2 各类学校和学前教育机构均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1.2 税目、税率

  1.2.1 提供教育劳务并取得收入,适用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税率为3%。

  1.2.2 提供与教育劳务相关的其他劳务并取得收入,按该劳务适用的营业税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1.3 营业额

  1.3.1 教育劳务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代为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符合条件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1.3.2 代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划付给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时,须取得对方开具的财政票据,作为营业额扣除的凭据;未能提供对方开具的财政票据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1.4 免税政策

  1.4.1 从事学历教育的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学历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4.2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审批成立、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学前教育机构提供养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4.3 纳税人兼营应税、免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不得免税。

  1.4.4纳税人享受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应提请备案。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免税。纳税人办理登记备案后,登记备案资料未发生变化的不需逐年办理登记备案,但应保存相关资料以备查验;当备案资料发生变化,应及时到主管地税机关重新办理登记备案。

  1.5 应纳(免)税额的计算

  1.5.1 当月应纳税额=当月应税劳务营业额×适用税率

  1.5.2 当月应免税额=当月免税劳务营业额×适用税率

  1.6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纳税期限

  1.6.1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1.6.2营业税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当在次月1日起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1.7 纳税地点

  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二章 学历教育劳务的规定

  2.1 学历教育的范围

  2.1.1 学历教育是指受教育者经过国家教育考试或者国家规定的其他入学方式,进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证书的教育形式。具体包括:

  (1)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2)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3)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4)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1.2 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2.2学历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1)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办学许可证》;

  (2)可以提供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

  (3)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伙食费、考试报名费,以及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民办中小学校学杂费、普通高中学杂费、借读生书杂费。

  (4)公办性质学校须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民办性质学校须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

  2.3学历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应提交资料

  纳税人须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办学许可证》原件与复印件(原件与复印件核对相符后退回原件,下同),复印件上须注明“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下同);

  (3)招生计划文件或超计划招生的“扩招”审批文件复印件;

  (4)公办学校提供《教育收费许可证》复印件;民办学校提供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收费文件或《收费备案表》复印件。

  2.4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2.5符合条件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免征营业税

  2.5.1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免征营业税的条件

  (1)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

  (2)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进入学校统一账户;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由学校对有关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开具。

  2.5.2 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免征营业税应提交资料

  纳税人须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同时提交以下资料:

  (1)《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备案类减免税费登记表》;

  (2)进修班、培训班收入进入本校统一账户的账户资料;

  (3)进修班、培训班收入全额上缴财政预算外专户的缴款单复印件;

  (4)使用本校统一管理票据的复印件。

  2.5.3进修班、培训班收入进入学校下属部门自行开设账户的,不符合“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规定,不予免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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