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 京财金融[2017]2454号 2017-11-22 各区财政局,新华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新华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华泰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华泰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阳光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及有关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17]10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各类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的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填报。 二、本套报表填报基本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类金融企业在境内外设立的子公司,按本套报表的统一格式填报;在境内外设立的一级分公司,除不需填报“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和“绩效评价报表”外,其他报表均按照统一格式填报;总公司负责统一填报合并报表。 三、根据财政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财金[2016]35号)规定,所有金融企业均应填报本套报表中的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调整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加减分事项表,并附调整事项有关证明材料。 四、各保险公司应按照2017年度会计报表格式和编报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17年12月31日会计决算结果及相关资料为基本填报依据,按规定做好报表录入、审核汇总工作,并对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五、封面信息中的“企业统一代码”,应根据各级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代码证书载明的9位代码填列。证照合一的企业从统一信用代码中截取第9至17数码填列。 六、保险类报表录入的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保留两位小数)。上报的年度金融财务决算报表用A3纸打印,其他材料可用A4纸打印并装订成册。 七、本套报表为保险类金融企业向主管财政部门报送的年终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统一格式。凡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公司,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中介机构审计报告。 八、保险类金融企业由于自身经营业务特点,有关交易事项在本套报表的填报项目中没有列示或在编制说明中没有反映的,企业应按照有关财务规章、会计制度的规定以及财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分析后归并在相关的科目或项目中填报,并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说明。 九、市属各保险公司应于2018年4月20日前将经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的财务决算报表和有关附表及财务报表附注、财务状况说明书、决算编制说明、财务分析报告、审计报告(原件)、金融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表和相关材料、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基础数据报表及调整事项证明材料等一份和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一并报北京市财政局(金融处)。 十、各区财政局应于2018年4月25日前将本区保险类金融企业决算资料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和有关分析说明一份报北京市财政局(金融处)。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2017年度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保险类]的通知》(财金[2017]108号) 北京市财政局 2017年11月22日 (联系人:黄萍;联系电话:88549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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