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9]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简放提优”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04
摘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做好“简放提优”工作,省局在认真梳理研究和广泛征求基层意见的基础上,决定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优化征管业务流程,简并相关征管资料,完善征管工作机制,并制定以下规定,请各地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9.减少不同管理系统中重复审批业务。为有效解决综合征管软件与增值税相关管理系统功能重复,导致相关认定、审批事项在两套系统中重复录入问题,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税务认定审批确认(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以及增值税、消费税退抵税申请审批业务使用省局开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和退税审批管理系统进行流转,并由县(市、区)局政策法规科增值税管理岗将审批结果录入综合征管软件系统。

  10.减少调查次数。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综合调查。综合调查可以将涉及纳税人的各类调查事项,通过一次深入企业,全部调查完毕,也可以由多个部门联合进行调查。

  11.简化衔头发票印制程序。原衔头发票印制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电子报批与报送纸质文书并行,现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与省税务印刷厂联网,赋予省税务印刷厂查询权限,衔头发票的印制号码通过查询功能取得,取消印制衔头发票纸质文书的传递手续。

  三、进一步简化征管资料

  12.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纸质纳税申报表。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减少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时报送的涉税资料,根据《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消费税纸质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吉国税函[2008]188号)规定,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纸质纳税申报表。

  13.简化各类审批、认定需要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对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已经提供经审验与原件相符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以及税务机关已经发放的税务登记证件和已经受理的各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不得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有关认定、审批卷宗所需资料按《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征管档案资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国税发[2007]201号)执行。

  14.简化内部纸质资料。各种税收管理应用系统中能够生成和保存的内部税务文书、台帐、报表等电子信息,不再需要输出纸质资料存档,各部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流转审批的事项,只保存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其他审批环节以系统中电子审批记录为准,不再进行纸质资料流转。

  15.简化税务稽查文书。取消复查案件处理报告、税务违法案件审查终结报告、税务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复查名单、案件复查情况征求意见书、监控申请表、监控变更申请表、撤消监控申请表等8种稽查文书。

  16.简化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资料。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各地上报省局审批延期缴纳税款不再通过公文系统上报文件,统一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电子文书流转,延期缴纳税款其他纸质审批资料一式一份上报省局备查。

  四、进一步完善征管工作机制

  17.规范纳税评估工作。认真落实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明确纳税评估职责,避免重复部署、重复评估现象。省局各处室除总局要求外原则上不下达具体的评估名单、评估户数等评估任务。省局纳税评估软件在试点的基础上,适时在全省推广应用。

  18.调整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目前全省征管“三率”(申报率、入库率、新欠发生率)已全面超过总局的指标要求,由于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在确定考核指标时逐级加码,导致基层单位和税收管理员很难达到要求,出现一些不科学、不合理现象。为此,暂停征管“三率”考核,取消按地区、按县(市、区)局排名,将原每月定期发布的征管质量运行通报改为不定期发布征管相关数据。

  19.完善综合征管软件运行维护。按照总局机构职责设置总体要求,改革现有运维模式,在省局信息中心建立运维呼叫中心,逐步建立以信息中心为主,各相关业务处室配合的综合征管软件运行维护机制。由相关业务处室负责各自职责内的各项业务设置,信息中心给予技术支持。信息中心负责组织软件升级测试等工作,应用技术手段不断提高综合征管软件运行维护质量和效率,使技术和业务问题得到快速及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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