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10]7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1-13
摘要: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中涉及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请结合《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8号)文件一并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部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10]7号      2010-1-13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3号)中相关免税资格认定问题,其审批权限与非营利组织的批准设立或登记管理机关相对应(如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中涉及的《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69号)、《关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78号)按照事后报送资料事项管理,资料报送级次为县(市、区)国税局。

  三、对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9]131号)中涉及的《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04号),请结合《关于汶川地震灾后重建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川国税函[2009]18号)文件一并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

  1、《关于非盈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3、《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一月十三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