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6-01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废止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相关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的规定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016-06-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自治区国税局原依据41号公告制定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同时予以废止。相关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原因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制定的,而该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中已被全文作废,如继续保留则与新规定相抵触,因此作废上述公告。

  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废止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应按何规定办理?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废止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相关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的规定执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