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2016-06-0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自2016年6月1日起,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自治区国税局原依据41号公告制定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同时予以废止。相关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执行。
特此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16年6月1日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要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原因是:《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制定的,而该公告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中已被全文作废,如继续保留则与新规定相抵触,因此作废上述公告。
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废止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应按何规定办理?
《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废止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相关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