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8]27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8-06
摘要:对于不需要以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或其他资格)证书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企业,若其在2007(年3月16日含)之前符合原相关定期减免税政策的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过渡政策。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深国税函[2008]274号        2008-08-06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以来,各区分局在执行过程中反映了一些问题,要求市局加以明确。为了方便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2007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享受相关过渡政策的问题年3月16日前

  (一)发生跨区迁移企业的处理

  1.迁入特区内:2007(年3月16日含)之前从深圳市外及特区外(仅含宝安、龙岗区,下同)迁入特区内的企业,按特区内企业享受相关过渡优惠政策;2007之后从特区外迁入特区内的企业,按特区外企业享受相关过渡优惠政策;年3月16日2007之后从深圳市外迁入特区内的企业,原则上不能按特区内企业享受相关过渡优惠政策,但在年3月16日2007之前符合国发年3月16日国发[2007]39号财税[2008]1号文相关过渡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关过渡优惠政策。

  2.迁往特区外:2007(年3月16日含)之前从深圳市外及特区内迁往特区外的企业,按特区外企业享受相关过渡优惠政策;2007之后从特区内迁往特区外的企业,按特区内企业享受相关过渡优惠政策;年3月16日2007之后从深圳市外迁往特区外的企业,原则上不能按特区外企业享受相关过渡优惠政策,但在年3月16日2007之前符合国发年3月16日国发[2007]39号财税[2008]1号文相关过渡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享受相关过渡优惠政策。

  (二)改变生产经营业务性质企业的处理

  1.在2007之后改变生产经营业务性质的特区内、特区外企业,仍可分别按规定享受低税率过渡政策。年3月16日

  2.在2007之后改变生产经营业务性质的特区内、特区外企业,既不能按原生产经营业务性质享受定期减免税过渡政策,也不能按新的生产经营业务性质享受定期减免税过渡政策。软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需要以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年3月16日(或其他资格)证书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除外。

  (三)已申请减免税的企业延续享受定期减免税过渡政策的处理

  200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已经申请过减免税,但因各种原因而未获批准或仅批复了2007年度减免税的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理:

  1.对于不需要以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或其他资格)证书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企业,若其在2007(年3月16日含)之前符合原相关定期减免税政策的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过渡政策。

  2.对于需要以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颁发资质(或其他资格)证书作为企业所得税减免条件的企业,若其在2007年度汇算清缴结束之前取得2007年度相关资质(或其他资格)证书,并符合原相关定期减免税政策的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过渡政策。

  二、关于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内资企业在2008年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处理问题

  内资企业按照原规定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2008年后,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其不符合原规定减免税条件的,不再享受原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

  三、[条款废止]关于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问题

  (一)总分支机构在年度中间实行汇总纳税的,则分支机构在实行汇总纳税前已经申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相对应的利润额,在总机构实行汇总纳税后的申报(含预缴申报、年度申报)中不再反映。

  (二)总分支机构均在深圳市内,并按照原相关规定分别享受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的,应按相关定期减免税过渡政策的规定分别计算各自减免税额。

  四、[条款废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征管范围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征管范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执行,即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国家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是地方税务局的,由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五、[条款废止]关于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问题

  发生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必须出具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作为年度汇算清缴的附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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