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主体住所托管业务相关申请信息报备工作[试行]和业务操作指引意见[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1-18
摘要:在本市注册并且依法存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商事主体住所托管业务。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主体住所托管业务相关申请信息报备工作[试行]和业务操作指引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安排,现商事主体住所托管业务被正式纳入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附件1)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住所托管服务的,由我会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备信息。有意办理该类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请按相关要求履行申请信息报备手续及办理住所托管业务,相关通知如下:

  一、申报业务主体

  在本市注册并且依法存续的会计师事务所,均可依照《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及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商事主体住所托管业务。

  二、托管业务主要服务内容

  我会简要梳理了托管业务的主要服务内容,仅供办理住所托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参考,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请以托管业务相关规定及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与解释为准。参考内容如下:

  1.提供会计师事务所住所作为商事主体商事登记住所,需通知或协助托管对象办理住所变更或注销手续;代托管对象接收相关法律文书以及联系市场监管部门。

  2.提醒并督促托管对象办理相关商事登记事项、申报年报和公示其他需要公示的相关信息,并妥善保存联系记录及相关档案。

  3.每年1月和7月各联系一次托管对象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联系人,了解经营现状,提醒并督促托管对象申报年报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4.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对托管对象的监督管理,联系托管对象如实提供并及时更新托管档案所含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者、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变更情况等。

  5.托管服务协议到期前,联系托管对象确定是否续签协议。如不续签协议,需协助托管对象办理住所变更手续;如托管服务协议到期,遇托管对象未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无法联系上托管对象的,相关情况需及时主动报市场监管部门。

  6.市场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托管服务内容。

  三、申请报备需准备材料与报备流程

  (一)申请信息报备文件清单

  按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主体住所托管业务申请信息报备的,应向我会提交报备文件,并由我会向市场监督管部门转递。

  1.商事主体住所托管业务申请信息报备表(附件2)(1份)。

  2.主体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各1份)。

  3.注册地址的房产证或在有效期内的租赁合同(1份)。

  4.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住所托管业务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各1份)。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办公场所需与营业执照住所信息相一致,若发生变化,请尽快履行办公场所变更手续后,再申请托管业务信息报备。

  (二)申请信息报备文件提交事宜

  1.文件签字盖章。上述报备文件均须有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签名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未设签字盖章处的,可在文件任意处签字、盖章)。

  2.文件排序。请按上述文件清单顺序依次编排序号,不需要对文件进行装订。

  3.文件提交流程。请按上述文件清单顺序依次排序(请勿装订)报备文件资料,由会计师事务所专人提交至我会并现场扫码填写本所基本信息。

  4.现场提交资料时间:每月1-25日(工作日9:00-11:30、14:00-17:30);

  提交资料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2DEF考试培训部;

  联系方式:83515438、83515411;

  我会将在每月月初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已接收的报备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将在1个月内完成报备资料审核及系统录入,并将审核情况反馈至市注协,由市注协反馈至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结果请及时留意业务经办人预留邮箱,如未查询到审核结果请及时联系我会。

  四、风险提示与免责声明

  1.住所托管业务属于创新业务且属于高风险业务,相关风险提示请查看《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主体住所托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第四章住所托管业务风险提示(附件3)

  2.在办理会计师事务所申请信息报备过程中,我会仅对申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首席合伙人)、近三年行业惩戒情况等基本信息进行审查和提供,并收发、转递申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资料,我会不对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住所托管业务承担任何民事责任。

  税 屋附件:

  1.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托管办法》的通知

  2.商事主体住所托管业务申请信息报备表

  3.深圳市会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主体住所托管业务操作指引(试行)

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4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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