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地税一[1998]2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7-06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修订]

浙地税一[1998]21号               1998-07-06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2020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0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第四条“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修订]“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监制。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印制及其它管理事宜可比照“浙江省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有关要求办理。

  三、资源税代扣代缴手续费具体问题,可按财政部[94]财预字第217号文件精神办理。

  四、[条款修订]各地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地方税务局。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7月0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