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1-27
摘要: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2号           2024-01-27

  为支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税收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决定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按照以下规定实行差别化预征率: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

  (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包括车库、车位、储藏室以及除普通住宅以外的房产等)。

  二、同一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的,应按不同房产类型分别计算销(预)售收入,适用相应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未按不同房地产类型分别计算销(预)售收入或计算不准确的,统一按高预征率房地产类型预征土地增值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税 屋附件:

  1.2024年第2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按案例说明)

  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2024年1月27日

  附件1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支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现状,决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

  二、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规定,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不得低于2%,各地要根据不同类型房地产确定适当的预征率。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规定,自2010年7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除保障性住房外,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一律不得低于2%。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可依据当地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现状,科学分析不同类型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增值水平,确定适当的差别预征率,强化土地增值税的预征管理。

  本次调整主要涉及两部分,一是预征类型从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简并为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其他类型房地产包括车库、车位、储藏室以及除普通住宅以外的房产等。二是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从3%下调至2.5%。

  本次调整后,全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分为两档,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5%(包括车库、车位、储藏室以及除普通住宅以外的房产等)。

  三、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便利纳税人操作,按税款所属期2024年1月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同时废止。

  四、举例说明

  我市A房地产企业2014年1月-3月预售商铺、车位等其他类型房地产,共取得收入1090万元,按原公告规定应在4月征期预缴土地增值税29.1万元,按本公告应在4月征期预缴土地增值税24.25万元,少预缴税款4.85万元。

  附件2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起草说明

  一、制定目的

  为支持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进一步发挥土地增值税在预征阶段的调节作用,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现状,决定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调整。

  二、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问题的规定》(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

  三、必要性与可行性

  本次调整将预征类型从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简并为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其他类型房地产包括车库、车位、储藏室以及除普通住宅以外的房产等;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从3%下调至2.5%。这一调整是落实省局相关工作要求,符合当前行业发展现状。《公告》经调查测算并广泛征求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意见,多次讨论修改,操作方面具有可行性。

  四、起草过程

  (一)起草初稿阶段

  2023年12月1日,根据前期调研情况,开始起草《公告》,经多次讨论修改,于2023年12月15日形成《公告》(征求意见稿)。

  (二)征求意见阶段

  2023年12月15日,市局将《公告》(征求意见稿)发至基层单位,广泛征求基层意见。同时通过实地走访、集中办公等方式收集基层单位的意见和建议。市局共收集基层单位意见2条,内容均为对《公告》施行时间的意见,《公告》施行时间已在《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中写明,基层单位收到市局反馈后未进一步提出意见和建议。

  2023年12月15日至2024年1月14日,市局将《公告》(征求意见稿)上挂市局外网,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和建议。

  2024年1月9日,市局召开座谈会,听取税务行政相对人代表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座谈会上,个别纳税人提出将其他类型房地产的预征率一并调低至2%,经市局研究,考虑到上级税务部门对土地增值税差别化设置预征率的要求,未采纳。

  (三)会签阶段

  因《公告》(送审稿)相关内容涉及征管业务工作流程,2024年1月19日,财产和行为税科将《公告》(送审稿)送交征收管理科会签,2024年1月22日,征收管理科出具会签意见,未提出异议。

  (四)审查阶段

  2024年1月22日财产和行为税科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同日纳税服务科进行了权益性审核,2024年1月23日法制科进行了合法性审核、合规性评估。

  (五)决策讨论阶段

  因《公告》(送审稿)相关内容直接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属于市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2024年1月23日,财产和行为税科将《公告》(送审稿)报办公室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2024年1月24日,局长办公会议就《公告》(送审稿)开展集体决策讨论,并作出了同意发布的决定。

  (六)定稿阶段

  2024年1月27日,《公告》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市局局长签发。

  五、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和利益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情况

  《公告》施行后,不仅简并了预征分类,而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纳税人税费负担。全市税务系统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

  六、施行日期的说明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为便利纳税人操作,按税款所属期2024年1月起执行。

  七、相关文件衔接处理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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