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函[2009]41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23
摘要:企业须取得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规定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方可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吉国税函[2009]41号        2009-09-23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须取得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6]1864号)规定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方可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企业申请后,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等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认真审核,对经审核后符合税法规定的企业,方可允许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依法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监督检查,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主管国税机关发现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财税[2008]117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 》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要依法及时停止企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