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1-04-06
摘要:《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进行修订,并于2011年3月28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的公告[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04-06

  税屋提示——
  1.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8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3年12月3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厦门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的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进行修订,并于2011年3月28日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告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新旧《发票管理办法》的衔接

  (一)发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1年1月31日以前的,适用旧《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二)发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1年1月31日以前但延续到2011年2月1日以后的,或发生在2011年2月1日以后的,按新《发票管理办法》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二、《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修订版)》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修订版)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