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7]25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8-28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7]254号            2007-08-28


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7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同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的货运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扣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具体流程按 《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深国税函[2007]56号)办理。

  二、属于稽核发现涉嫌违规的货运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对正式及临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部门填写《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通知书》, 要求纳税人先将已抵扣涉嫌违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列的增值税税款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管理部门再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理。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7年08月28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