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7]24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7-16
摘要:属于“认证不符”中“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废旧物资发票原件退还企业,由企业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7]241号            2007-7-16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证稽核系统涉嫌违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7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的规定,就认证、稽核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处理有关问题明确和重申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属于“认证不符”中“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将废旧物资发票原件退还企业,由企业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二、属于“认证不符”、“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和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扣留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并根据查处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三、属于稽核比对结果为“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和“比对不符”、“缺联”、“重号”的海关完税凭证,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对稽核比对“缺联”的海关完税凭证,税务机关可先利用第一联和第五联信息进行核查,仍比对不上的再按审核检查规定进行继续核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7年7月1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