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8]12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6-04
摘要: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上述证明后,应通知购买方提供相对应的付款凭证,税收管理员经过审核后,留存证明原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通知购买方凭证明复印件作为入账抵扣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8]125号               2008-06-04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抗震救灾期间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稽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1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要求,请立即贯彻执行。

  一、广泛宣传,确保文件精神迅速落实到位

  请各单位接到本通知后立即将文件精神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市局将在新闻媒体和外部网站进行发布,12366在线服务中心向纳税人进行相关内容的告知。同时,市局已安排税务票证印刷所印制相关内容的明白纸和文件通告,各基层局要在办税服务厅内的醒目位置进行摆放及张贴,并组织本单位的业务部门进行学习,将文件内容传达到每个税收管理员。

  二、具体业务要求

  (一)对属于地震灾害造成销售方不能按期报税的,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或其上级税务机关所出具的证明,应以加盖税务机关公章的纸函证明为准。购买方税务机关在通过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发出异地核查时,应注明此种情况要求对方税务机关回复纸函。对未取得纸函,只发回电子信息的,也可抵扣进项税额。

  因使用纸函,专用发票审核检查系统内与此关联的相应指标,总局暂不考核。

  (二)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上述证明后,应通知购买方提供相对应的付款凭证,税收管理员经过审核后,留存证明原件及付款凭证复印件,通知购买方凭证明复印件作为入账抵扣凭证,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发票经金税工程稽核为“缺联票“的,可比照本条规定办理。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06月0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