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国税发[2009]64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安排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4-03
摘要: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要围绕印制、兜售、虚开、购买、使用虚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治理。目标是使发票违法犯罪多发势头得到遏制,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得到阻截,兜售假发票的高发区域得到整治,公民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守法、诚信意识增强。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安排的通知

吉国税发[2009]64号        2009-04-03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严厉打击和整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发票违法犯罪活动”),2008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并成立了全国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协调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地税局。按照国务院及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我省国税部门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安排如下:

  一、工作任务和目标

  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要围绕印制、兜售、虚开、购买、使用虚假发票,以及传播发票违法信息等环节,实施全过程治理。目标是使发票违法犯罪多发势头得到遏制,发票违法信息的传播得到阻截,兜售假发票的高发区域得到整治,公民依法使用发票、自觉抵制虚假发票的守法、诚信意识增强。

  二、具体工作部署

  (一)严肃查处使用虚假发票行为。一是开展企业自查。各地国税局要在主要媒体及纳税服务厅发布自查公告,要求辖区内纳税人在4—5月份对2007—2008年取得的发票开展自查自纠。企业对自查发现的嫌疑发票,可交由主管税务机关协助核查真伪。二是管理部门开展重点行业清查。5—6月份,管理部门要对建筑安装、交通运输、餐饮服务、商业零售、外贸、煤炭、印刷、广告等行业发票使用情况开展清查,清查发现单户企业存在发票违法问题达到规定标准(涉及发票10份以上或发票金额累计10万元以上)的,移交稽查局查处。三是各级稽查局在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将发票检查作为重点内容之一,尤其是对现金交易量大的企业要重点稽查。

  (二)集中开展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各级稽查局要密切联合公安机关,抽调专人对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开展整治,摸清印制、兜售假发票违法犯罪的源头和渠道,加大打击力度,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打掉印刷、贩卖假发票的犯罪团伙。此项工作,长春、吉林两市是重点工作区域。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省局将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地区,省局将给予批评及派员督办。

  (三)进行发票违法信息封堵。一是各地稽查局要加强与移动、联通、电信部门的联系,取得短信运营商的支持,请求其对本地手机发布的涉票违法短信息进行拦截屏蔽,并对群发涉票违法信息的手机号码采取相应措施。二是搜集、清理互联网上本地网站发布的发票违法信息,并将其网络连接和网络名称详细记录后上报省局,省局将统一移交省通信管理局,对相关网站进行查处。三是对街头散发非法涉票卡片进行清理。长春地区是重点工作区域,整治重点是车站、商场、停车场、主要街道路口。稽查局要安排专人治理,要采取有力措施,重点打击清理一批,确保收到明显效果。

  (四)完善发票的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票印制企业要进行全面清查,重点检查发票防伪专用品购、存、用及发票印制各环节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要严格执行发票审批、验旧、发售、缴销管理。要结合税源管理,选择发票使用量大、长期亏损、虚假注册公司等可能骗购、倒卖、代开、虚取发票企业开展清查。

  (五)做好新闻宣传及警示教育。各地国税局要在4月份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在当地主要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介连续开展治理涉票违法活动宣传,发动人民群众检举涉票违法行为,向社会宣传使用假发票的危害性,提高群众防假防骗能力及依法取得和使用发票的法制意识。要根据案件查办情况,适时开展发票违法犯罪案件的曝光宣传,深刻剖析典型案例,积极开展警示教育。

  (六)研究制定普通发票稽核办法。各地国税局要采取多种措施,做好普通发票稽核工作,方便纳税人和公民识别、鉴别虚假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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