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8]396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省推行“电子介质申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21
摘要:为落实“两个减负”,进一步完善纳税申报手段,不断提高纳税申报质量和效率,努力构建和谐征纳关系。省局决定于2008年下半年在全省各地推行“电子介质申报”方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4、企业所得税申报:进入综合征管软件“纳税申报”模块,点击“2008版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或”模块,点击该模块“读入”键,在确认所有校验码一致后,按照提示点击“保存”即可实现申报信息的导入,并完成申报。年度所得税申报相关事宜待总局确定后,由省局所得税处另行通知。

  (二)软件运行环境:《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软件运行环境:Microsoft Windows 98/2000/XP,IE 5.0以上版本,64MB以上内存,建议使用128MB或更高配置。

  四、推行目标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在2008年12月征期及以前实现“电子介质申报”。

  (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实行按月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在2008年12月征收期及以前实现“电子介质申报”;实行按季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在2008年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申报实现“电子介质申报”。

  五、推行方式

  (一)资格申请审批。

  选用“电子介质申报”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填写《邮寄(数据电文)申报申请审批表》(HD011)报主管国税机关审批。审批表由各地自行印制(表样见附件)。

  (二)软件获取。

  用于“电子介质申报”的《通用税务数据采集软件》已置于“青海省国税局门户网站”,供纳税人免费下载使用。纳税人可通过互联网登录(www.qh-n-tax.gov.cn)进入 “服务大厅”---“税务软件下载”中进行下载。如果纳税人自行下载有困难,需要帮助下载安装的,由主管国税机关信息中心工作人员、税收管理员负责帮助纳税人下载安装。

  (三)为确保推行目标的顺利实现,各地应排出推行时间进度表,并报省局备案。(四)为使每户选用“电子介质申报”的纳税人能够尽快掌握具体操作,各地应适时对选择“电子介质申报”纳税人的办税人员、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和办税厅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六、职责分工为保证“电子介质申报”工作的顺利推行,各级国税机关业务部门要紧密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推行工作。

  (一)征管部门负责“电子介质申报”推行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工作。联系人:耿直,电话:0971-8224027。

  (二)税政部门负责相关税种申报的业务指导。

  流转税处,联系人:郭雪,电话:0971-8224309

  所得税处,联系人:崔继强,电话:0971-8225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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