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2023]25号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6-16
摘要: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我省设立的太阳能发电等园区认定为工矿区,园区内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青政〔2023〕25号                  2023-06-16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合理保护和有效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1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在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我省设立的太阳能发电等园区认定为工矿区,园区内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各市、州人民政府按照《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规定确定工矿区范围,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指由各市、州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组织测定的土地面积,测定的土地面积包括建设用地面积和按原地类管理的土地面积。

  各市、州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组织开展本地区测量工作;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和本通知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适用税额标准,经市、州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四、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通知》(青政〔2018〕18号)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暂缓执行青政〔2018〕18号文件的通知》(青政〔2018〕27号)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