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4-22
摘要:凡2015年度内在我省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5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申报阶段

  居民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1.查账征收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其附表;

  (2)财务会计报告;

  (3)税收优惠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属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的,还应报送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年度纳税调整情况说明的格式可以参考本公告附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申报税前扣除资产损失的居民企业,应当提供资产损失申报资料。资产损失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规定情形的,还应按规定附送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关于损失确认的专项报告;

  (6)发生重组业务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居民企业,应当提供《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或《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及其申报资料;

  (7)存在政策性搬迁事项的居民企业,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重置总体规划、拆迁补偿协议、资产处置计划。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材料;

  (8)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报送已完工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还应报送包含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内容的专项报告;

  (9)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10)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企业,在汇算清缴时应提供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11)保险公司提取巨灾风险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应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同时附送巨灾风险准备金提取、使用情况的说明和报表。

  (12)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完税证明或纳税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项目合同复印件等;

  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的企业需提供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企业在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参股比例等情况的证明复印件、间接抵免税额或者饶让抵免税额的计算过程、由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

  采用简易办法计算抵免限额的还需提供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来源国(地区)政府机关核发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和证明复印件;

  取得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需提供企业申请及有关情况说明;

  (13)对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其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发生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的,在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该项目部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14)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

  (15)有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文件印发)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16)若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1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二级分支机构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2)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加盖受理专用章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3)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

  (4)总机构出具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说明的格式可以参考本公告附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居民企业可以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he-n-tax.gov.cn)“办税服务-网上申报缴税”栏目内下载安装“河北国税网上办税系统”,通过“河北国税网上办税系统”进行电子申报,也可以到办税服务厅报送纸质资料完成申报。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还可以通过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网址:http://wsbs.he-n-tax.gov.cn)进行电子申报。“河北国税网上办税系统”、网上办税服务厅均免费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居民企业在规定申报期内,发现申报有误的,可在申报期办理更正申报。居民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在申报期内办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可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三)结清税款阶段

  居民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税款的,应在2016年5月31日前结清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居民企业如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间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本公告内容均为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生效时间以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生效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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