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8]1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05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2008]114号        2008-12-0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本法规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本法规所附《对外投资情况表》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税 屋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word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excel版)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0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