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财税[2016]40号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3-18
摘要:为全面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现将《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冀财税[2016]40号      2016-3-18

各设区市、县(市、区)、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残疾人联合会,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省直各有关单位,中央、外省市住冀各单位:

  为全面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现将《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16年3月18日

河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河北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第三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第五条 保障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二章 征收缴库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智力和精神3-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第八条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1.5%比例的差额人数与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未安置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计算公式可简化为: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最多取两位小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口径为准)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用人单位存续不到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计算征收保障金;成立不足一个月的,不征收保障金。

  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是指经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确认的残疾人数。

  第九条 保障金分别由地税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凡与财政部门有直接预算拨款关系的用人单位,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其他用人单位缴纳的保障金由所在地县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第十条 每年3-5月份为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审核期。

  由财政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3月底前;由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在每年5月底前,向本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安排残疾人情况。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持《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在本单位就业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上年度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凭证、所报残疾职工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向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与财政部门有直接拨款关系的用人单位,向与财政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审核认定。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采取网上受理申报审核方式认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对受理中发现资料不齐全的,除未留通讯方式外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十一条 凡由财政部门征收的保障金一般按年度缴纳,由同级财政部门扣缴,扣缴工作一般要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

  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每年5月底前,将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名册、金额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作为扣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依据,由财政部门从用人单位经费中统一扣缴;由地税部门征收的保障金暂按年征收,并创造条件逐步实现按月征收。每年6月底前,属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将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结果提交属地地税部门。每年7-9月为地税部门集中征期,确有特殊情况的,征期可延长至12月底。

  由地税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征收期内,持《河北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上年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报表等材料直接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实行网上申报缴税(费)的单位,也可在网上申报后直接缴纳。

  用人单位应如实填报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一套人马、多个牌子的用人单位可申请合并申报。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或不能准确提供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及相关信息的,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城镇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由财政部门征收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年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本行业城镇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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