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办字[2021]15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12-20
摘要:针对林草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城乡绿化美化水平相对较低,有害生物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等问题,实施国土绿化、水土流失治理、人工商品林建设、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野生动植物种群保护恢复等,逐步提升森林、草原生态质量和稳定性,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实施意见

冀政办字[2021]156号      2021-12-20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以“塞罕坝精神”为引领,围绕我省“环京津生态过渡带、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区、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低平原生态修复区、沿海生态防护区”五大生态功能分区,聚焦重点领域,按照“保护优先,系统修复;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改革创新,协调推进”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激发市场活力,建立健全体制机制,推动生态保护修复高质量发展,加快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和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建设,为全面建设现代化经济强省、美丽河北作出积极贡献。

  二、重点领域

  (一)森林、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针对林草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分布不均,城乡绿化美化水平相对较低,有害生物防控、外来物种入侵等问题,实施国土绿化、水土流失治理、人工商品林建设、退化草原生态修复治理、野生动植物种群保护恢复等,逐步提升森林、草原生态质量和稳定性,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

  (二)河湖、湿地生态保护修复。针对河道断流、河道淤积、湿地萎缩、功能退化、生物多样性减少等问题,实施河湖水系连通、河道清理整治、河岸带植被修复、自然湿地岸线维护、植被恢复、野生动物栖息地恢复治理等,构建循环通畅、生态良好、功能完备的生态水网体系。

  (三)沙化土地治理修复。针对坝上高原、冀北山地、冀西北黄土丘陵、冀西太行山、平原、冀东沿海等沙地类型区植被退化、土地沙化、土壤侵蚀、水土流失等问题,实施防护林网建设、退化植被修复、小流域综合治理、土壤改良等,形成多林种多树种相结合、乔灌草科学配置的绿色生态屏障,进一步促进沙区生态状况的好转和民生改善。

  (四)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修复。依据评估界定的自然保护地保护和建设范围,开展自然保护地优化整合。在符合管控政策前提下,鼓励当地居民和公益组织等参与科普宣教、自然体验、科学实验等活动和特许经营项目。

  (五)农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乡村耕地破碎化、空间布局无序化、土地资源利用低效化、生态质量退化、土地盐渍化等问题,持续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改善农田生境和条件。

  (六)城镇生态系统保护修复。针对城镇间绿廊绿道连通性差、生态用地空间不足、城镇系统生态配置不完善等问题,实施生态廊道建设、生态清洁小流域、生态基础设施和生态网络建设等,拓展生态绿地、湿地空间,提高城镇生态质量,提升生态系统韧性和稳定性。

  (七)矿山生态保护修复。针对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灾害隐患、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土壤环境污染等问题,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损毁土地复垦复绿、破损生态单元修复等,重建生态系统,合理开展修复后的生态化利用。参与绿色矿山建设,改善矿区容貌,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八)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针对海岸侵蚀严重、滨海湿地功能退化、海洋生物生境退化、有害藻华、风暴潮危害等生态问题,开展入海河口、海湾、滨海湿地、海草床、盐沼等多种典型海洋生态类型的系统保护和修复,实施岸滩修复、生境保护修复、外来入侵物种防治、生态灾害防治、海堤生态化建设、防护林体系建设和海洋保护地建设,改善海洋生态系统质量,提升海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探索在不改变海岛自然资源、自然景观和历史人文遗迹的前提下,对生态受损的无居民海岛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允许适度生态化利用。

  (九)探索发展生态产业。鼓励和支持投入循环农(林)业、生态旅游、休闲康养、自然教育、清洁能源及水资源利用、海洋生态牧场等;发展经济林产业和草、沙、生物质能源等特色产业;参与河道保护和治理,在水资源利用等产业中依法优先享有权益;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治、农作物基因多样性保护与生物遗传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广应用高效诱捕、生物天敌实用技术;开展产品认证、生态标识、品牌建设等工作。

  三、参与机制

  (一)参与内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投资、设计、修复、管护等全过程,围绕生态保护修复开展生态产品开发、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技术服务等活动,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进行全生命周期运营管护。重点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以政府支出责任为主(包括责任人灭失、自然灾害造成等)的生态保护修复。对有明确责任人的生态保护修复,由其依法履行义务,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二)参与方式。

  1.自主投资模式。社会资本单独或以联合体、产业联盟等形式出资开展生态保护修复。

  2.与政府合作模式。社会资本可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立基金,投资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对有稳定经营性收入的项目,可以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地方政府可按规定通过投资补助、运营补贴、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

  3.公益参与模式。鼓励公益组织、个人等与政府及其部门合作,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共同建设生态文明。

  社会资本可通过以下方式在生态保护修复中获得收益:采取“生态保护修复+产业导入”方式,利用获得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或特许经营权发展适宜产业;对投资形成的具有碳汇能力且符合相关要求的生态系统,申请核证碳汇增量并进行交易;通过经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获得收益等。

  (三)参与程序。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灵活高效的工作程序,充分调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积极性。一般可以采取如下程序:

  1.科学设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坚持问题导向,依据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修复规划等规划和有关标准要求,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任务和重点项目。将项目纳入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国家及省级项目管理要求和规定,及时补充完善项目库。引入社会资本实施的各类生态保护修复项目,纳入年度实施计划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2.合理制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生态保护修复方案,明确生态保护修复目标或核心指标、自然资源(其中矿产资源仅限于因项目需要采挖的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资产配置及后续产业发展要求等。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调整等法定审批事项的,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3.公开竞争引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将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相应的自然资源资产配置方案、各类指标转让及支持政策等一并公开,通过公开、公平、竞争性方式,择优确定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暨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人,并签订生态保护修复协议和土地出让合同等自然资源资产配置协议,明确修复要求、各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项目基本情况、生态保护修复主体遴选结果等相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告或公示。

  4.规范开展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实施。有关部门要指导社会资本选择相关专业机构承担生态修复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社会资本按项目管理程序、施工工艺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项目竣工后,相关部门组织验收。项目验收后,通过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统一调整土地用途,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据调整土地用途文件办理相关不动产登记。

  5.规范开展生态保护修复产品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自然资源资产与生态保护修复产品的交易渠道,公开发布产品交易规则、企业信用评级等信息,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规范开展市场化交易。

  四、支持政策

  (一)空间置换政策。市、县政府应将生态保护修复和相关产业发展的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在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划约束条件的前提下,合理安排生态保护修复区域内各类空间用地的规模、结构、布局和时序。在确保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的基础上,允许项目区内零散耕地、园地、林地及其他农用地进行空间置换和布局优化,纳入生态保护修复方案一并依法审批。经评定符合条件的新增耕地可用于占补平衡。﹝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各项任务均需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贯彻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二)产权激励政策。在生态修复重点区域内,探索开展促进生态保护修复的产权激励机制试点,对集中连片开展生态修复达到一定规模和预期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允许依法依规取得一定份额的自然资源资产使用权,从事旅游、康养、体育、设施农业等产业开发,其中以林草地修复为主的项目,可利用不超过3%的修复面积,从事生态产业开发。(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对社会资本投入并完成修复的国有建设用地,拟用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该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在公开竞争中具有优先权。涉及海域使用权的,可以依法依规比照上述政策办理。修复后新增的集体农用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经营权依法流转给生态保护修复主体。修复后的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布局和用途的,可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取得使用权。社会资本投资修复并依法获得的土地、海域使用权等相关权益,在完成修复任务后,可依法依规流转并获得相应收益。(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三)指标使用政策。鼓励各地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社会资本将修复区域内的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并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以优先用于相关产业发展,节余指标可以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在省域范围内流转使用。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将自身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修复为农用地的,经验收合格后,腾退的建设用地指标可用于其在省域范围内占用同地类的农用地。(牵头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四)碳汇交易政策。加快建立健全我省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以塞罕坝机械林场及周边区域固碳产品价值实现为突破,探索适应我省省情的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加大降碳产品开发力度,扩大价值实现规模,调动企业通过降碳产品价值实现提升生态系统固碳能力。(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五)林木采伐政策。创新林木采伐管理机制,开展人工商品林自主采伐试点,引导社会资本科学编制简易森林经营方案,规模经营的人工商品林可单独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统一纳入年采伐限额管理,经审批可依法依规自主采伐。采伐经济林、能源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依据森林经营方案或规划自行设计,依法依规自主决定采伐林龄和方式。(牵头责任单位:省林业和草原局)

  (六)资源利用政策。按照生态保护修复方案及其工程设计,对合理削坡减荷、消除地质灾害隐患等新产生的土石料及原地遗留的土石料,河湖清淤疏浚产生的淤泥、泥沙、以及优质表土和乡土植物,科学编制资源利用方案,在严格监管下,允许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无偿用于本修复工程,纳入成本管理,如有剩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处置,并保障生态保护修复主体合理收益。(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

  (七)财税支持政策。发挥政府投入的带动作用,探索通过PPP等模式引入社会资本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税收优惠等相关政策。社会资本实施造林绿化,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绿化工程项目要求并经验收合格的,优先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补贴政策。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益林,符合条件并按规定纳入公益林区划的,可以同等享受相关政府补助政策。(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林业和草原局)

  (八)金融扶持政策。在坚决遏制隐性债务增量的基础上,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金融资本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修复。通过绿色基金、绿色债券、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修复的投资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针对生态保护修复建立符合绿色企业和项目融资特点的绿色信贷服务体系。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用于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形成的资产,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依法用于抵押贷款。支持技术领先、综合服务能力强的骨干企业上市融资。允许具备条件的企业发行绿色资产证券化产品,盘活资源资产。健全森林保险制度,鼓励保险机构和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保价值、保产量、保收入的特色经济林和林木种苗保险试点。鼓励各地探索开展草原政策性保险试点。(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河北证监局、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将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要畅通和规范社会资本进入渠道,听取意见和诉求,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增强长期投资信心。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工作统筹,科学编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明确修复任务,设立项目并确定生态保护修复目标及自然资源资产配置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细化操作程序,打通堵点、解决难题,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合力。

  (二)强化示范引领。发挥骨干企业的带头引领作用,搭建混合所有制企业等合作平台,促进各类资本和产业协同。加大与研究机构、高校的交流合作,鼓励开展生态保护修复理论和方法等基础研究、关键技术研发和集成示范推广,积极探索导向明确、路径清晰、投入持久、回报稳定的资源导向型可持续发展模式。加强科研人才梯队建设,构建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良性发展机制。

  (三)优化监管服务。建立投资促进机制,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及时汇总发布各类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投资需求、行业政策法规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联评联审工作机制,简化项目审查审批流程。加强监管执法,强化全过程监督管理,严禁借生态保护修复之名行开发之实,严禁突破耕地保护和生态保护等红线,严禁各类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建立信用监管机制,实现跨地区跨部门奖惩联动。生态保护修复过程中涉及地理、生态、生物等方面敏感信息采集、处理和使用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做好宣传推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解读,让社会资本充分了解参与内容、方式、程序及投资回报等相关政策,通过开展互动交流等方式主动回应关切的问题,及时宣传取得的成效,总结可复制的经验。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品牌建设,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采取线上、线下等多种方式传播各地好经验好做法,提升传播力和影响力,增强社会资本参与的使命感、荣誉感和获得感,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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