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地字[1999]95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地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4-02
摘要:由民政部门或经民政部门批准举办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以及专为残疾人员生产用品的假肢厂的自用房产,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在2000年底前可免征房产税。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等地方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地字[1999]95号        1999-04-02

  税屋提示——
  3.依据吉地税函[2004]8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中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经当地县以上地税机关上报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房产税的内容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理顺地方税有关政策问题,经研究,现决定对房产税等地方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部分废止]经有关部门批准,关闭、停产一年以上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和土地,经当地县以上地税机关上报省地税局批准,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二、对房改后,仍继续实行公有产权的企业职工宿舍,以收取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条款废止]由人防部门出资建设并维护管理的地下人防设施,免征房产税。

  四、个人开办医院、诊所的房产和土地,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五、由民政部门或经民政部门批准举办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企业,以及专为残疾人员生产用品的假肢厂的自用房产,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在2000年底前可免征房产税。

  六、拖拉机专项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车船使用税,专项从事运输业务的征税,农用与运输兼营的减半征税。

  以上规定,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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