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地税发[2005]18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与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3-21
摘要:坚定不移地实施"经济兴税"战略,用足用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宣传、贯彻、执行到位,鼓励和扶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特别要做好区域民营经济发展的文章;加强经济税收的分析研究,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与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长地税发[2005]18号      2005-03-21

各县市区地税局、直属分局(局、所):

  现将《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与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2005年03月21日

  附件: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与全民创业的实施意见

  在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背景下,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提出发展民营经济,开展"全民创业"活动。这是强市富民、加速长春跨越式发展的战略举措,既体现了"全民创业"人人参与、人人受益、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又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具有鲜明的时代性和较强的凝聚力与感召力。为了贯彻落实中共长春市委办公厅《关于对全市若干重点工作进行调研的方案》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地税部门职能作用,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借鉴国内15个副省级城市及有关发达地区关于民营经济发展和全民创业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结合我市地方税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更新理念,筑牢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思想基础

  1、全市地税系统广大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与时俱进,树立"经济兴税"的理念、"民营与国有平等"的理念、"定好位,服好务,你发财,我发展"的理念,站在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践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市委市政府《决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充分认识民营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意义。

  2、地税部门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执法部门,支持和促进以民营企业为重点的地方经济发展责无旁贷。纳税服务已经成为《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重要内容,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其法律化、职业化、规范化趋势也越来越明显。

  3、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地税机关支持经济发展的主要工作目标是:围绕"三个服务"--优质、高效、便捷的办税服务;主动、全面、及时的政策服务;公正、公平、公开、文明的执法服务。培育"四种风气"、建设"四型"地税机关--培育刻苦学习的风气,建设学习型机关;培育研究问题的风气,建设创新型机关;培育勤勉敬业的风气,建设服务型机关;培育严格自律的风气,建设廉洁型机关。指导思想是: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贯彻落实全市软环境建设和发展民营经济的各项战略部署为重点,始终坚持依法治税与优化服务并重,把纳税服务作为地税部门发挥职能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切入点,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渠道,创新服务手段,丰富服务内容,全面提高地税机关服务工作质量和效率,不断推进软环境建设向纵深发展。

  二、用足政策,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导向作用

  4、坚定不移地实施"经济兴税"战略,用足用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做到宣传、贯彻、执行到位,鼓励和扶持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特别要做好区域民营经济发展的文章;加强经济税收的分析研究,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当好参谋。

  5、坚决做到对民营企业与公有制企业的税收"三同"、"三不",即实行同环境、同政策、同待遇,"三不",即不歧视、不折扣、不干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从事高新技术、环保、社会福利等国家鼓励行业的民营企业,以及安置吸纳国有、城镇集体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民营企业,给予税收优惠。

  三、简化程序,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6、为减轻纳税人负担,提高办税效率,对企业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所需资料和手续进行统一和简化。简化后的办证资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法人营业执照、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证明、企业章程、合同、协议、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等5项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7、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齐全且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及时发放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不齐全或税务登记表的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场通知其补正或重新填报。纳税人提交的证件和资料明显有疑点的,税务机关应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后予以发放税务登记证件。

  8、提高审批减、免、缓、退税工作效率。基层局要在2日内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缓、退税申请做出是否上报的决定,3日内报市局。市局相关处室2日内要报到省局,并与省局沟通,提速办理。

  四、推进改革,以信息化带动服务领域的拓宽

  9、实行多元化纳税申报方式。依托计算机网络,积极推进电子申报、电话语音申报、邮寄申报、税银联网划解税款方式的试点工作进程。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实行以完税凭证代替纳税申报表的简易申报方式。

  10、进一步搞好地税机关网站、政府信息港地税网页建设,开通12366税收咨询电话,并有效运用办税大厅原有的电子大屏幕、触摸屏等现代化手段,使纳税人及时、方便的了解和掌握税收政策,提高纳税遵从度。

  11、实行简并征期申报纳税方式。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程度较好、生产经营场所固定、纳税额较小、地处偏远的纳税人,经纳税人提出申请,地税机关批准,可以实行简并征期,按季、半年缴纳税款的申报纳税方式。

  五、规范执法,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

  12、健全和完善选案、稽查、审理、执行"四分离"工作机制,完善稽查案件复审、复查、重大案件集体审理制度,落实稽查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不断提高稽查效率和质量。

  13、在各级地税机关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评议考核制,明确执法权限,理顺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推进依法治税。

  14、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地方税收秩序,既要严厉查处纳税人的偷税、抗税、逃税等违法行为,又要认真受理纳税人提出的听证、复议、诉讼等涉税事宜,确保公平、公正执法,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各类企业平等竞争的条件和环境。

  15、实行避让制度,防止重复检查。市局稽查局每年开展的纳税检查,要在上年12月份向市局专项检查领导小组提交下一年度的纳税检查计划名单,由市局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审定后下发到各征收局。对稽查局已列入检查计划内的纳税企业,各征收局安排本单位纳税检查时要予以避让,不得重复检查。对省市局安排的其他专项检查,各基层局也要统筹安排,尽可能避免重复检查。各级稽查、检查部门进行纳税检查时,要提前10天向纳税人送达检查通知,并允许纳税人首先自查自纠。对自查出的问题,只补征税款和加收滞纳金,不予罚款。一般情况下,一户企业一年只允许检查一次。要科学安排检查计划,切实提高检查工作效率和检查质量。没有特殊情况,不得无故中断或拖延检查进程。

  16、建立与纳税人质疑约谈制度。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纳税资料进行案头审计和分析掌握的相关信息工作中发现异常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向纳税人提出疑问,约定时间请纳税人到税务机关进行谈话,解释说明税务机关所提出的涉税问题,责成纳税人自查自纠。质疑约谈后,纳税人自查自纠,并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的,不再给予立案检查和处罚。

  六、优化服务,不断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水平

  17、继续搞好办税大厅、税务所规范化建设,坚持不懈抓好首问负责制、首办负责制、首问回复制、申报期午间值班制和限时服务制等各项服务制度的落实,保证做到有诺必践。

  18、深化政务公开,不断扩大政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在巩固全系统政务"十公开"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重点抓好集贸市场纳税人纳税定额的公开;行政审批权限流程、标准的公开;减免税审批结果的公开;税务违章处罚结果的公开。努力在全系统做到政务公开合法、完整、规范、具体、统一和有效。

  19、强化纳税辅导,实施"牵手工程"。各征收单位要每月召开一次税收政策发布会,免费为纳税人发放纳税辅导资料;建立定点联系纳税人制度,开通税企信息直通车,及时解决纳税人遇到的涉税问题;办税窗口人员要提供工作日全天候服务,随时受理纳税人咨询;各管理科(所)要为纳税人进行应约上门辅导税收政策服务。各级税务机关应立足本职工作,实施税企"牵手工程",主动为下岗职工再就业牵线搭桥,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20、推行纳税信用等级和分类管理制度。根据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程度,将纳税人分为A、B、C、D四级。对纳税信用程度高的A级纳税人实行特殊服务:

  (1)、除专项、专案、举报案件检查外,纳税人两年内可以免予税务检查。

  (2)、在办税服务厅开辟"A级纳税人绿色通道",实行"一窗式"服务;

  (3)、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免税、出口退税简化审批程序。

  (4)、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变更等事宜的,采取即到即办的方法,实行免检、免审。

  (5)、向社会公告A级纳税信用企业,提高A级纳税人的社会信誉度,树立A级企业形象。

  (6)、纳税人按实际需要量购买发票,购票时免审,事后定期上门审验发票。

  (7)、实行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预约服务制度,税务机关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辅导资料。

  (8)、除偷、逃、骗、抗税外,因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缺乏了解或疏忽,在无主观故意的情况下,首次出现的部分轻微违法违章行为,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给予责令改正,实行"首违不罚"制度。

  (9)、年终纳税先进单位必须在A级纳税人中产生。

  同时,对B、C、D级纳税人重点加强日常纳税辅导,帮助纳税人尽快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七、简政放权,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1、取消对民营企业的18项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对纳税人计税工资扣除标准限额调整的审批、对纳税人上缴的各类基金税前扣除的审核、对纳税人按规定支出的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核准、对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的审核、对内资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的备案、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加速折旧审批、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审批、提取坏帐准备金审批、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审核、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核定、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工效挂钩企业计税工资核准、部分行业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审批、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营业税减免认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等审批项目。

  22、除按照文件规定需报送上级局批准的减免税企业外,其余年减免营业税在10万元以下的企业,减免权限下放到区(县、市)、局审批,并将减免情况汇总报送市局备案。

  23、企业财产损失的审批权限,单项财产损失(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或坏帐三项中的其中一项)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由区(县、市)局审批,并按月报市局备案,50万元以上报市局审批。

  24、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40%个人所得税,由区(县、市)局审核后市局审批,报省局备案。

  八、双向制约,树立地税机关的崭新形象

  25、规范干部行为,强化内部制约。为严肃税风税纪,更好地为经济发展创造宽松环境,市局制定了"八条禁令",对顶风违纪者,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要针对税收执法工作中不断暴露出来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监督保障机制,把每一个执法者和每一个执法环节都置于严格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之下,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机制内在的制约作用,不断促进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九、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6、为加强全市地税系统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确保实施意见落实到位,各单位要切实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纳入当前工作的重要日程,紧密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明确任务,明确分工,强化责任,有针对性的制定具体措施,并狠抓贯彻落实,以保证此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27、各单位在工作中,要把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变成干部的自觉行动,千方百计为纳税人办实事、办好事。要保证政令畅通、令行禁止,任何单位、任何人在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过程中,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背市局的决定、决议,不得出现梗阻现象。违者,将依照《软环境建设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责任。

  28、市、区(县、市)两级局软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将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纳入软环境建设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通过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办法进行考核,执行"一票否决"制度,加强监督与制约,确保实施意见真正落到实处。通过全市地税系统和广大干部的共同努力,为支持以民营企业为重点的地方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为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支持就是工作,帮扶就是责任,管理就是服务,发展就是目的,富民就是标准。发展以富民优先,富民以创业为本。为加快发展民营经济,推动全民创业,我们地税部门要以强烈的历史责任感和时代紧迫感为民营经济发展与全民创业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法制环境,与民营企业一起,共克发展难关,共同耕耘出全民创业和民营经济发展的新天地,为实现长春老工业基地振兴而努力奋斗。

  附件:

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地方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全民创业,培育个体工商户和中小民营企业群体

  1、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提高到100元。

  2、提高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工资扣除标准提高到1200元,每人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不足1 200元的据实扣除。

  3、提高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标准提高到1200元,每人每月实际发放工资不足1 200元的据实扣除。

  4、缩短折旧和摊销年限。民营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民营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5、鼓励农民创业经营。对农民进入各类市场销售自产农产品,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只要经营项目属于原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范围,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农民从事农业机械化作业、排灌、植保、家畜和疾病防治项目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6、鼓励弱势群体自谋职业,自主经营。对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或随军家属,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7、鼓励民营企业吸纳弱势群体,从事生产经营。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下同)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或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或者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现有的服务型和商业零售企业,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和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3年内对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的小型加工企业实体,凡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并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每吸纳1名下岗失业人员,每年可享受企业所得税2000元定额税收扣减优惠。当年不足扣减的,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扣减,但结转期不能超过两年。

  8、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有企业主辅分离。对利用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为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民营经济实体的 (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行业外),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9、鼓励发展为中小民营企业服务的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凡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标准收取担保收入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 3年内免征营业税。

  10、民营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在5年内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

  11、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民营企业(买售人)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12、对民营企业承受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妥善安置原企业30%以上职工的,减半征收契税;全部安置原企业职工的,免征契税。

  13、民营企业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14、对民营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的,其将投资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15、为鼓励民营经济兼并劣势企业,支持企业改革,优化产业结构,对民营经济兼并劣势企业,其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的民营企业中时,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16、鼓励、支持民营企业以各种形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和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对民营企业参与符合国家税收减免政策的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市政街道、广场、绿化等公共设施建设的建设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17、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兴建市场,搞活流通,繁荣经济。对民营企业投资建造大型商品交易市场招租经营实行柜台租赁或场地出租的,报经地税机关审核,可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

  二、鼓励民营经济兴办第三产业

  1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以及其他咨询业,信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办之日起免征两年企业所得税。

  19、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 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21、对新办的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从事上述第三产业的,比照企业所得税减免期限减免个人所得税。

  22、民营企业向从事学历教育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3、民营企业从事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免征营业税。

  24、民营企业投资创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投资创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免征各项税收(不包含个人所得税)。

  三、鼓励民营经济发展高新技术

  25、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6、对新办的经认定为软件生产企业的,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享受"两免三减半";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软件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五个纳税年度内,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五年以上的,按收入8%的比例内扣除。

  27、民营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免征营业税,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8、凡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民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29、民营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实际发生的费用比上一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0、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最短可缩短为2年。

  31、对纳入国家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民营企业,从事种植、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支持民营经济引进外国资本与技术

  32、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通过合资,引进国外的资金、技术。凡引进外资设立合资企业,其外国投资者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并从优、从快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各项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33、外国企业各外籍个人向我国境内民营企业转让技术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五、鼓励民营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开展跨国经营

  34、为支持民营企业"走出去"进行境外投资,积极提供免费税收咨询与辅导,使其全面了解和掌握投资所在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制度,在注册地、公司设立方式、结算方式等方面提供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税收筹划,帮助民营经济降低境外的税负,增强国际市场竞争力。

  35、加强国际税收业务和税收协定的宣传辅导,提供居民身份认定、限制税率认定、常设机构判定、税收管辖权判定和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等税收协定知识和国际税收业务咨询,充分利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磋商渠道,有效解决有关税收争议或纠纷,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在投资所在国的税收权益。

  36、对民营经济开展跨国经营、研发、设计等发生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规定从优予以国内税收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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