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所字[1994]118号 吉林省地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政策性减免所得税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2-12
摘要:政策性减免所得税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省级企事业单位(包括省直各部门所属)由企业所在地税务局审查,逐级批省税务局审批。各市、区、县(市、区)企业的减免税,一律报同级税务部门审批。

吉林省地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政策性减免所得税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所字[1994]118号     1994-12-12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企业政策性减免所得税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吉林省地税务局

一九九四十二月十二日

企业政策性减免所得税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政策性减免所得税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我省境内凡符合享受政策性减免税条件的企业,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报送有关证明文件和资料,否则不予办理减免税照顾。

  二、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经初审对符合减税条件的企业要发给《企业政策减免所得税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企业按规定的内容填写,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送交发表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接到《审批表》要派员深入企业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写出报告,呈报局领导审定,然后逐级上报审批。

  三、政策性减免所得税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省级企事业单位(包括省直各部门所属)由企业所在地税务局审查,逐级批省税务局审批。各市、区、县(市、区)企业的减免税,一律报同级税务部门审批。

  四、对因水、风、火等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纳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免税照顾的企业,其审批权限按减免税额度分级进行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5万元之内(含5万元),报县(市、区)税务局审批;年度减免税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报市、州局审批;年度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报省局批准。

  五、凡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的企业要按季计提免征税额,转入企业资本金内核算,专项用于发展生产和指定用途,不准用于职工福利、奖金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支出。

  六、各县(市、区)局要建立年检制度,每年初年检一次。通过年检复查企业减免税条件是否有变化,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在《审批表》上加盖复检戳记;对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要立即恢复征税。

  七、各县(市、区)局对政策性减免所得税的企业要跟踪管理。对减免的税款及使用情况要建立合帐,逐户登记。每年十二月末前要将减免税项目、户数、金额及使用情况,由地区局汇总上报省局。

  八、享受政策性减免税的企业.在使用减免税款时,要向县(市、区)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税务部门接至到报告后要认真审查,及时审批。对未经批准或擅自改变减免税用途的企业,一经查出要全部收回减免税款,并取消享受减免税资格。

  九、对采取非法手段、骗取政策性减免税的企业.经检查核实后均以偷税论处,并按师E管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惩处。

  十、各级税务部门要严格按本办法规定审批减免税,对不按规定随意减免,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大的要严加处理。

  十一、本办法从一九九五年一目一日起执行。过去所作的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各地区局可按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吉林省地税务局

一九九四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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