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地税发[2009]243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契税办税指南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30
摘要:为方便纳税人办税,规范申报管理,根据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市局编制了《契税办税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列举和明确了契税申报、减免税及退税申请的办理程序、需提供的资料等。

  2.外交部的确认证明材料(原件留存)。

  免税规定: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六)城镇居民房屋拆迁重新购置住房(减免税)

  1.拆迁安置协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拆迁办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3.土地、房屋价格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免税规定: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文件依据: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城镇居民因房屋拆迁重新购置房屋的,且购房合同时间与拆迁补偿协议时间间隔在一年以内的,购房成交价款中相当于补偿款的部分免征一次契税。城镇居民因拆迁取得房屋补偿的,对超出原面积部分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同一地段房屋市场价格计征契税。(文件依据: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契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渝财农税[2005]31号)

  (七)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减免税)

  1.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土地、房屋价格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免税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文件依据: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八)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减免税)

  1.补缴土地出让金的缴款凭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县以上房改部门同意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本单位职工住房的批文(复印件留存)。

  免税规定: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文件依据: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

  (九)农民土地、房屋被国家征用、占用后,按相等面积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减免税)

  1.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或签订的协议(需明确政府征用、占用土地、房屋面积);

  2.土地、房屋价格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免税规定:对土地、房屋被国家征用、占用后,按相等面积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超出原面积的部分仍需征收契税。(文件依据:重庆市契税征收实施办法渝府令第28号)

  (十)我市户籍农民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减免税)

  1.户口簿(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婚姻状况证明资料(原件留存)或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免税规定:凡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普通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其购房单价,主城11区在重庆市国土房管部门公布的市场均价以下;远郊区县在当地市场均价以下,免征契税。购房单价超过上述规定标准的,其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计征契税。(文件依据:关于对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农税[2007]34号)

  农村居民是指我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夫妻双方一方是城市居民,一方是农村居民的,如其中一方已购买过一套城市住房的,不再享受农民购房契税优惠政策。所购房屋的单价超过房管部门与财政征收机关统计和公布的上年度本地区商品房平均交易价格50%以内的,超出部分按现行政策征收契税。超出均价50%以上的,不享受契税优惠政策。(文件依据:关于农民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契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渝财农税[2008]9号)

  (十一)法定继承(不征税)

  1.具有法定继承人身份的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相关公证文书(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不征税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文件依据: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

  (十二)离婚分割(不征税)

  1.离婚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离婚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不征税规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

  (十三)企业改制重组(免税或不征税)

  1.公司制改造

  (1)国有、集体企业提供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复印件留存);

  (2)企业公司制改造的方案(复印件留存);

  (3)新公司组建章程(复印件留存);

  (4)工商登记部门验资报告等资料(复印件留存);

  (5)新公司工商登记证(复印件留存);

  (6)其他依具体情形需提供的资料。

  2.企业股权转让

  企业变更而非注销工商登记的相关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3.企业合并或分立

  (1)国有、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政府或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企业合并或分立相关合同协议、方案(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3)合并或分立成立新公司组建章程(复印件留存);

  (4)新公司工商登记证(复印件留存)。

  4.国有、集体企业出售

  (1)国有、集体企业出售,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复意见(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2)企业出售合同协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3)被出售企业法人注销登记证明(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4)与原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5)购买企业与原企业职工签订3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原件审核审核)及花名册(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合同签订时间等)。

  5.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关闭、破产后,债权人(包括了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承受关闭、破产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以低偿债务。

  (1)企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破产的依据(原件审核、复印件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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