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地税发[2015]16号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5-03-20
摘要: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09]27号)中关于对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的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应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长地税发[2015]16号       2015-03-20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局(局、所)、局内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税收优惠政策清理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5]64号)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长府发[2015]1号)中关于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外,各级、各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省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各地、各部门起草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和对于其他部门制定的违规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执行的规定精神,现就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 关于执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

  长春市人民政府民生工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2014年建设幸福长春行动计划的函》(长民生函[2014]7号)中关于对按期纳税月营业额30000元以上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有经营行为的个人,就超过30000元以上部分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应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二、关于执行个人出租房屋政策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个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长府发[2009]27号)中关于对各项税费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的规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执行,应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3月20日


  毕君业解析:

  1、长春市凡是以前享受“小微企业”差额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对2015年1月份申报的,2月份申报的,3月份申报的,如果已经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了,需要在4月份申报期补回来(不课滞纳金)。

  如:

  1月申报36000元,减了30000后,按6000计算缴税的,

  2月申报40000元,减了30000后,按10000计算缴税的,

  3月申报60000元,减了30000后,按30000计算缴税的。

  需要补税是:90000元×税率=应补额

  注:如果月收入不足30000元的,仍可以按财税[2014]71号文件免税。

  2、个人如果在2015年3月24日前,已经在地税开出出租房屋发票的,按道理纳税人(个人)应当自觉到开出发票的税务机关补税。(这只能靠自觉了)

  取消后对个人出租房屋如何纳税?

  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执行:

  即:

  (一)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还要提示一下,这个文件说的是“个人出租住房”——按上述文件执行。如果出租的是门市房(或写字间),则:营业税5%,房产税12%,个人所得税20%,印花税,土地使用税都不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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