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财采购[2021]433号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改革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5-26
摘要:强化组织领导。按照省级统一部署、各地区财政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将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工作落到实处。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改革方案》的通知

吉财采购[2021]433号             2021-5-26

省直各预算单位,各市(州)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按照《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持续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结合工作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吉林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改革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改革方案

吉林省财政厅

2021年5月26日

  附件

吉林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改革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培育市场化法制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持续优化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政府采购领域“放管服”改革,按照《吉林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实施方案(2021)》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从我省实际出发,聚焦国家营商环境考评体系,打造更具竞争力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服务保障吉林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为实现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营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研究制定《吉林省政府采购负面清单》,营造公开透明和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二)整合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渠道。整合我省现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发布渠道统一至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实现政府采购项目全过程信息公开、全流程动态监管。吉林省政府采购网为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开通发布权限,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集中在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便于各类市场主体获取我省各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管理局、各级财政部门)

  (三)全面实行采购意向公开。在省级预算单位已开展采购意向公开的基础上,全省各级预算单位自2021年7月1日起,全部开展意向公开。政府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的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等。(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预算单位)

  (四)完成政府采购电子商城建设。各市(州)统筹建设完成所属县(市)、区的电子商城,推进电子化采购至县级,实现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一张网”。各地区可视情况,逐步增加电子商城上架通用类货物的种类和数量,为市场主体在电子商城上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供便利条件。(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五)优化电子化采购平台功能。依托政府采购电子商城,探索电子化采购新模式,在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开展在线询价、反向竞价采购,逐步实现在线合同签订等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托电子商城,结合实际开展政府采购方式全流程电子化试点工作。(责任单位:长春新区财政局、各级财政部门)

  (六)统一电子商城供应商入驻标准。吉林省政府采购电子商城供应商入驻实行公开征集、标准统一、分级管理的模式,由省级集中采购机构统一制定供应商入驻条件,统一进行资格确认。各级财政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负责对参与本地区商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上架的商品及价格进行监督管理。(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集中采购机构)

  (七)推进采购项目在线支付。根据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的整体进程,各地区要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与国库支付系统的数据互联互通,实现政府采购项目在线支付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

  (八)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允许收取保证金的,应当由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鼓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免收或者降低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收取保证金的,应当依法或按照采购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时间、条件退还保证金。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用担保等手段,为各类供应商提供保证金担保服务。(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各金融机构)

  (九)提高采购合同执行效率。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时,应按照采购文件约定采取预付部分采购资金、分期付款等方式提高采购合同的执行效率,减轻市场主体在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时的资金压力。(责任单位:各级预算单位)

  (十)依法依规受理质疑和投诉。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提出的质疑和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答复和处理。依托吉林省政府采购网,开设投诉预受理专栏,提高政府采购服务质量。(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级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十一)开展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按照国家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借鉴试点省份的工作经验,开展我省集中采购机构竞争试点工作。打破集中采购机构行政级次、地区隶属关系的限制,允许试点预算单位自主选择集中采购机构开展采购活动。(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级预算单位、各集中采购代理机构)

  (十二)扩展融资平台功能。各级财政部门可参照《吉林省财政厅关于依托“吉企银通”开展政府采购融资担保业务工作的通知》,组织所在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入驻“吉企银通”,提供政府采购融资业务服务,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提高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积极性。(责任单位:各级财政部门、各金融机构)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省级统一部署、各地区财政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政府采购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压实主体责任,建立长效机制,切实将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提升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政策落实。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可制订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提升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具体举措和工作要求。要加强政策解读,积极宣传我省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指标的改革举措,确保政府采购政策落地见效。

  (三)强化督导问责。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约谈通报机制,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部门要开展约谈工作,并将相关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将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区和影响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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