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地税发[2016]158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省本级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10-31
摘要:请各单位严格遵照调整后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执行。权责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未列入但应由本部门履行的管理职责,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职责落实到位。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省本级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的通知

豫地税发[2016]158号              2016-10-31

省局机关各处室,省稽查局,省直属税务分局,大企业税务分局:

  根据《河南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公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工作的通知》(豫依法行政领办[2016]16号)要求,结合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情况及我省地税系统机构改革情况,现对我局2015年建立的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进行调整。请各单位严格遵照调整后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执行。权责清单(行政执法流程图)未列入但应由本部门履行的管理职责,各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职责落实到位。

  附件:

  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流程图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10月31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附件1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权责清单
一、行政许可(共1项)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办理期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违法责任
行政许可 1 延期缴纳税款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制作并送达《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内 不收费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进行案头审查);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核实的,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等文书,制作税务文书送达回证并销号。 10日内
5.监管责任: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期满后按时将税款入库。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二)行政处罚(共37项)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1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行为的;未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2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3 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行为的处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三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4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行为的处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四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5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6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行为的处罚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8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七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税收票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毁灭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移送司法机关。”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9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行为的处罚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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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10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税收票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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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1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12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行为的;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13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行为;对扣缴义务人采取上述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账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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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4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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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15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抗税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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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16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四条:“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17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18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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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19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20 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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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21 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对有关单位拒绝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22 对纳税人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拆本使用发票的;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23 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24 对虚开发票,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25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26 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27 对违反规定非法印制发票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主席令第49号)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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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28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29 对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行为的处罚;对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行为的处罚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30 对注册税务师在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行为的处罚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四十二条:“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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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31 对税务师事务所未按照有关规定承办相关业务,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行为的处罚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四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二)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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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32 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行为的处罚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四十四条:“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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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33 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依法需要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营业执照的,按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流程图、责任清单履行职责。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34 纳税凭证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处罚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十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予以处罚:(一)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者少贴印花税票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 第六条 :“印花税票应当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已贴用的印花税票不得重用。”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35 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36 对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处罚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违法责任
行政处罚 37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做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直接强制执行,也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三、行政强制(共5项)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强制 1 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扣押后缴纳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扣押,并归还所扣押的商品、货物;扣押后仍不缴纳应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1.催告责任:(1)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核定其应纳税额,责令缴纳;不缴纳的,扣押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局长批准,启动税收保全程序。 15日内 15日内 不收费
2.决定责任:进行审核,符合税收保全规定的,审批同意意见,转执行岗制作相关文书并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不符合的,退回启动岗补充资料或者终止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执行责任:负责对扣押、查封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的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处理及相关文书的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有规定“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6个月 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当事人已经缴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的,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1日内 1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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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强制 2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1.催告责任: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局长批准,启动税收保全程序。 15日内 15日内 不收费
2.决定责任: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审批同意意见,转执行岗制作相关文书并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启动岗补充资料或者终止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3.执行责任:负责对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的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处理及相关文书的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有规定“ 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6个月 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当事人已经缴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的,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冻结决定。 1日内 1日内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强制 3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1.催告责任:税务机关对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税务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履行催告程序 。 15日内 15日内 不收费
2.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仍未履行,经局长批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执行责任: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4.事后监管责任:将税款足额缴入国库。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强制 4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1.催告责任:税务机关对不履行纳税义务或者税务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履行催告程序 。     不收费
2.决定责任:当事人逾期仍未履行,经局长批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执行责任: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4.事后监管责任: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查封、扣押、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3日内 3日内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强制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强制 5 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1.催告责任: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不收费
2.决定责任: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决定提请吊销营业执照。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四十五条规定,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3.执行责任:税务机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提请吊销营业执照通知书。    
4.事后监管责任: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四、行政征收(共14项)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征收 1 资源税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第十条:“资源税由税务机关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1.受理责任: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 10日内 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  
2.审核责任:对纳税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将税款按规定征收入库。
4.事后监管责任:实施税收分析和风险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征收 2 房产税的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1.受理责任: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   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税机关确定。  
2.审核责任:对纳税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将税款按规定征收入库。  
4.事后监管责任:实施税收分析和风险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征收 3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第十条:“土地使用税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机关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供土地使用权属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1.受理责任: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   按年计算,分季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辖市、县(市)地税局确定。  
2.审核责任:对纳税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将税款按规定征收入库。  
4.事后监管责任:实施税收分析和风险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征收 4 土地增值税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十一条 :“土地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并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1.受理责任: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十六条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2.审核责任:对纳税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将税款按规定征收入库。  
4.事后监管责任:实施税收分析和风险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征收 5 车船税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第十一条:“车船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主席令第43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1.受理责任: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   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2.审核责任:对纳税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将税款按规定征收入库。  
4.事后监管责任:实施税收分析和风险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征收 6 印花税征收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 第十条:“ 印花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1.受理责任: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   在合同签订、账簿启用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2.审核责任:对纳税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将税款按规定征收入库。  
4.事后监管责任:实施税收分析和风险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征收 7 企业所得税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四十九条:“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法规定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第一条:“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作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1.受理责任: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 15日内 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  
2.审核责任:对纳税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将税款按规定征收入库。  
4.事后监管责任:实施税收分析和风险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征收 8 个人所得税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八号)第十三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第七条:“除储蓄存款利息以外的个人所得税(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仍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1.受理责任: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 15日内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在月度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年终一次性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15日内申报预缴,年度终了后3个月汇算清缴;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取得的其它各项所得须纳税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2.审核责任:对纳税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将税款按规定征收入库。  
4.事后监管责任:实施税收分析和风险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征收 9 契税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十二条:“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机关或者地方税务机关。” 1.受理责任: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 10日内 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之日起1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  
2.审核责任:对纳税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将税款按规定征收入库。  
4.事后监管责任:实施税收分析和风险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征收 10 耕地占用税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十二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十五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1.受理责任: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   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通知之日起30日内缴纳。  
2.审核责任:对纳税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将税款按规定征收入库。  
4.事后监管责任:实施税收分析和风险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征收 11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1.受理责任: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   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同时缴纳。  
2.审核责任:对纳税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将税款按规定征收入库。  
4.事后监管责任:实施税收分析和风险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征收 12 教育费附加征收     《教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1.受理责任: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   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同时缴纳。  
2.审核责任:对纳税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将税款按规定征收入库。  
4.事后监管责任:实施税收分析和风险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征收 13 地方教育附加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河南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综[2011]4号)第四条第一款:“地方教育附加由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义务人在当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同时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1.受理责任: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   在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时同时缴纳。  
2.审核责任:对纳税资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将税款按规定征收入库。  
4.事后监管责任:实施税收分析和风险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征收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征收 14 滞纳金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第十四条“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1.受理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或者解缴税款,税务机关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后果。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税款之日止。  
2.审核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滞纳税款及滞纳天数。  
3.决定责任: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事后监管责任:滞纳金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入入库。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五、行政检查(共3项)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检查 1 税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1.检查责任:按有关程序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不得对发现纳税人的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 调取以前年度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在30日内退还。 调取以前年度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在30日内退还。 不收费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责令限制改正、责令限制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等处置措施。
3.公开责任:不定期将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进行曝光和向社会进行公开。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检查 2 组织查处税务大案、要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1.检查责任: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进行检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检查人员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不得对发现纳税人的违法事实隐瞒不报或少报,使国家税收遭受损失,对违法事实、证据资料、调查程序、法律适用、当事人陈述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违法事实以及当事人陈述意见作出税务处理决定,重大案件应组织集体审议。 调取以前年度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当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在30日内退还。 调取以前年度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当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在30日内退还。 不收费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出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采取责令限制改正、责令限制缴纳税款、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等处置措施。
3.公开责任:将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在曝光平台进行曝光和向社会进行公开。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检查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检查 3 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度检查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14号)第四十六条:“总局管理中心统一组织对税务师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的年度检查,省局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1月1日至12月31日 不收费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头审查;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核实的,进行实地调查;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作出准予通过年检或者不予通过年检的决定。    
4.送达责任:依法送达有关决定文书。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509室
六、行政确认(共8项)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确认 1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七十五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十一、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1.受理责任:接收纳税人备案资料。     不收费
2.审查责任: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查看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是否完整。    
3.决定责任: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    
4.送达责任:将备案决定送达纳税人。    
5.事后监管:开展执行情况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确认 2 停业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三条:“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1.受理责任:接收纳税人停业登记申请。   在停业前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不收费
2.审查责任: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停业登记范围、提供的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附送的有关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关复印件是否均已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章。    
3.决定责任:符合停业条件的,在其报送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上签属意见,经系统录入停业核准信息,打印《核准停业通知书》与封存资料一并交纳税人,同时封存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4.送达责任:将核准停业通知书等有关资料送达纳税人。    
5.事后监管责任:实施停业后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确认 3 复业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六条:“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1.受理责任:接收纳税人复业登记申请。   在恢复生产经营前。 不收费
2.审查责任: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印章是否齐全;对于表格填写完整、规范,附送资料真实、齐全的,在《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签章,加盖税务登记专用章,进行信息录入;对于纳税人填写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不符合规定的,当场告知纳税人重新填报。    
3.决定责任:符合复业条件的,核准复业、同时将封存的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发票领购簿及未使用完的发票解封,返还给纳税人。    
4.送达责任:将税务登记证件等有关资料返还给纳税人。    
5.事后监管责任:实施复业后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确认 4 延长停业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第二十七条:“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第四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1.受理责任:接收纳税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在停业期满前办理延长停业登记。 不收费
2.审查责任:审核纳税人提供《停、复业报告书》填写是否规范、印章是否齐全;对于表格填写完整、规范,附送资料真实、齐全。    
3.决定责任:符合延长停业条件的,核准延长停业。    
4.送达责任:将经核准的停复业报告书送达纳税人。    
5.事后监管责任:实施停业后的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确认 5 减免税的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第五条:“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1.受理责任:接收纳税人减免税备案资料。     不收费
2.审查责任: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
3.决定责任:符合备案类减免税条件的,给予备案。
4.送达责任:将减免税备案决定送达纳税人。
5.事后监管:开展减免税执行情况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确认 6 非正常户认定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在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存入纳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第四十一条:“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1.受理责任:对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调查核实,对查无下落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 15日内 15日内 不收费
2.审查责任:对《非正常户认定书》进行审核,通过系统查验待认定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核发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税款缴纳信息、发票领购信息、违章处理信息等。    
3.决定责任:在《非正常户认定书》上签署意见,确认非正常户认定。    
4.送达责任:将非正常户认定文书送达纳税人。    
5.事后监管责任:实施非正常户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确认 7 发票真伪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三条:“用票单位和个人有权申请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真伪进行鉴别。收到申请的税务机关应当受理并负责鉴别发票的真伪;鉴别有困难的,可以提请发票监制税务机关协助鉴别。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当地税务机关鉴别。” 1.受理责任:需要鉴定发票真伪的单位和个人,持发票原件及相关资料,提出申请。     不收费
2.审查责任:核对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的即时办结;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提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鉴定责任:普通发票的真伪鉴定由发票开具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决定;无法确定发票开具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首问负责制有关要求及时受理或协调解决。在伪造、变造现场以及买卖地、存放地查获的发票,由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负责鉴定和处理。    
4.送达责任:发票经鉴定属于真发票的,发票原件退回申请人,出具《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书》,并加盖“发票鉴定专用章”;属于假发票的,应在发票原件上加盖“假发票”字样的印章,并向申请人出具《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书》,加盖“发票鉴定专用章”;属于真发票但是已经过期或超出适用范围的发票加盖 “无效发票”字样的印章,并向申请人出具《发票真伪鉴定证明书》,加盖“发票鉴定专用章”;对申请人提出的无需出具鉴定结论文书的发票真伪鉴定,可以不办理申请受理手续,实行当场简易鉴定。    
5.事后监管责任:实施发票真伪后续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确认 8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第七条:“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50项:将“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下放至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
1.受理责任:审核纳税人是否属于设立登记的范围、提供的表格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完整,印章是否齐全;附送的有关证件、资料是否齐全,有关复印件是否均已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签章。     不收费
2.审查责任:依申请判定的,由省地税局所得税部门确认;依职权判定的,由省地税局国际税务部门确认。审查内容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应提供的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3.决定责任:对于经过审核,符合各项登记条件的,省地税局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信息录入完毕,系统根据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赋予纳税人识别号。    
4.送达责任:按照《税务证件发放表》确定的税务登记证件种类和数量打印证件,并送达纳税人。    
5.事后监管责任:实施确认后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七、行政给付(共1项)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行政给付 2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1.受理责任:受理举报人书面提出奖励申请。     不收费
2.审查责任:对纳税人检举违法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予以审查。    
3.决定责任:符合奖励条件的,制作《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向财务机构领取检举奖金。    
3.送达责任:向检举人送达《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并向检举人发放奖金。 90日内 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
5.事后监管责任:实施事后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八、其他职权类(共13项)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其他职权类 1 税务登记的注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十五条:“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受理责任: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结清税款、验旧、缴销结存发票等,录入注销信息,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者生产经营地点变动前;或者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 不收费
2.审查责任:相关部门取消资格认定,进行清算检查、结案处理和注销清算等。    
3.决定责任:符合注销条件的,决定注销税务登记。    
4.送达责任:对结清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各种税务证件,准予注销,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5.事后监管责任:实施注销后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其他职权类 2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1.受理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对欠缴税款的人依法进行登记。     不收费
2.审查责任:征收管理部门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进行调查。    
3.决定责任:根据调查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出协助执行文书。    
4.送达责任:将有关通知文书送达出境管理机关。    
5.事后监管责任:责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其他职权类 3 税收代位、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1.受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进行登记。     不收费
2.审查责任:征收管理部门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进行调查,并相关证据材料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存在法定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决定对其行使税收代位权、撤销权。    
4.执行责任:向人民法院请求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5.事后监管责任:结清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其他职权类 4 税收优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定期予以公告。” 1.受理责任:主管税务机关征收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进行登记。     不收费
2.审查责任:征收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欠缴税款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对相关证据材料合法性、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决定行使税收优先权。    
4.执行责任: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执行。    
5.事后监管责任:结清纳税人应纳税款、滞纳金。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其他职权类 5 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九条:“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四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1.审核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管理部门审核有关单位是否符合委托代征条件。     不收费
2.决定责任:审核通过后,主管税务机关与委托代征单位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3.事后监管责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公告》,对委托代征单位、个人进行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其他职权类 6 大企业税务审计 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国税发[2011]71号)第三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风险评估报告,按照风险等级,对企业实施针对性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纳税服务、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反避税调查等。”第三十七条:“对有遵从意愿但遵从能力较低的中等风险企业,可以通过引导和帮助的方式,采取约谈企业、案头审计、布置企业自查等措施,告知企业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帮助企业分析产生风险的原因及防范措施,督促企业整改。”第三十八条:“对遵从意愿较低、遵从风险大的高风险企业,可以采取反避税调查等方式控制税务风险。”
   
1.审计对象确定责任:按照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规程(试行)》确认被审计的对象,并向被审计对象下达《税收事项通知书》。     不收费
2.预案编制责任:根据税务审计对象具体情况,编制案头检查预案。    
3.内部控制性测试责任:现场审计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测试并做出评价。    
4.预案调整责任:根据《符合性测试汇总表》分析评价企业内部控制的可信赖程度,进一步合理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和工作量,调整审计预案。    
5.实质性测试责任:税务审计部门编制《实质性测试方案》,实施实质性测试并汇总实质性测试结果。    
6.分事项审计责任:针对大企业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部分重大、复杂涉税事项开展专项审计工作。    
7.审计结果审议责任:对税务审计处理、违法违章处理、移送稽查的拟定意见进行审议,并形成审议结论。    
8.案件移送责任:根据税务审计结论,移送稽查部门处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其他职权类 7 税务师事务所合并、变更、注销等管理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三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变更、注销等手续后,应当到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第三十三条:“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局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第三十四条:“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局管理中心办理完相关备案手续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报总局管理中心备案。”第二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局管理中心备案;省局管理中心应当将本地区当年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汇总,上报总局管理中心。” 1.受理:税务师事务所提出申请,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按照《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规定,受理相关资料。     不收费
2.审查:资料受理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资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予以补正,资料齐全的予以办理。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核发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核销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    
3.决定:合并、变更、注销的税务师事务所,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向总局报备。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就本所注册税务师变动情况,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告。 30日 内 30日
4.送达:对合并、变更的税务师事务所,将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当场送达税务师事务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督检查。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509室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其他职权类 8 税款核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1.确定对象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确认被核定对象是否属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不收费
2.核定责任:确认被核定对象后,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3.核查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核定应纳税额相关事项进行案头调查或实地调查。    
4.审批责任:按照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核定应纳税额的审批。对核定应纳税额符合规定的给予审批通过;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审批通过。    
5.送达责任: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应纳税额核定通知)并送达纳税人。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其他职权类 9 税款的追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1.受理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征收管理部门或者稽查部门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启动税款追征程序。     不收费
2.审查责任:审查纳税人未缴、少缴税款的情形,是因税务机关的责任,或者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或者是否有特殊情况(未缴、少缴税额累计10万元以上)是否在法定追征期内。    
3.决定责任: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追征期内的,决定补缴税款。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追征期内的,决定追征税款、滞纳金。 3-5年或者无限制追征 3-5年、无限期
4.执行责任: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 15日内 15日内
5.事后监管责任:将税款、滞纳金按照预算级次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其他职权类 10 特别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1.受理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是否存在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不收费
2.审核责任:审核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    
3.决定责任:发现企业存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的行为的,决定进行合理调整。    
4.执行责任: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的价款、费用,进行调整。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税收分析和风险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其他职权类 11 税收减免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
    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第九条“纳税人申请报批的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年减免税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批;10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1.受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减免税申请,负责对税收减免申请的受理及形式要件初审。 15个工作内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直接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不收费
2.审查责任:省地税局税政部门负责对申请税收减免的纳税人报送资的料进行审核调查。
3.决定责任: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对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向其出具减、免税凭证;否则,不予减免税。 5个工作日内 60个工作日
4.送达责任: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决定。 10个工作内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5.事后监管责任:实施减免税后的监督检查。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其他职权类 12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4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税务局)是注册税务师行业的业务主管部门,分别委托各自所属的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分别简称总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职能,并监督、指导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工作。"第二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由注册税务师出资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和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形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有关事宜,按现行规定办理。”
    
1.受理责任:按照《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规定,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受理税务师事务所的设立申请资料。     不收费
2.审核责任:受理相关设立资料后,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依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审核事宜。    
3.决定责任:符合设立条件的,予以设立。    
4.送达责任: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后,将相关资料报国家税务局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并抄送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加强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509室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职权类别 序号 职权名称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承诺时限 法定时限 收费情况及依据
其他职权类 13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八条:“税务机关负责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工作。” 1.制定方案的责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提出落实《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具体工作要求。     不收费
2.实施评价的责任:由主管税务机关按月进行信息采集。    
3.审核公示的责任:对纳税人的信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示。    
4.级别评价的责任: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的信用级别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发布。 每年4月30日前 每年4月30日前
5.事后监管责任:日常加强纳税人信用分类服务和动态管理。    
服务电话:0371-12366-2                             投诉机构:监察室                        投诉电话:0371-65806239
服务地点:1.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金水区农业路东3号;2.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务分局: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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