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发[1986]90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86-09-15
摘要: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部分废止]

国发[1986]90号      1986-09-15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1.01.08 起本文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依据国务院令第4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本法规中《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的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如何理解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非营业用的房产有认为应是住房才能免征房产税,如果是商铺、写字楼等因为属于商业性质的房产,无论是否空置或使用,都需要缴纳房产税。
  我们认为,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应为自用、自住、空置等不是用于营业、出租等的房产。
  此处免征房产税的非营业用的房产不仅仅是指住房(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也包括了非住房(比如商铺、写字楼等商业房产)。
  当个人将个人所有的住房(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非住房(比如商铺、写字楼等商业房产)用于自己营业使用的,应依法缴纳房产税。《财税[2009]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了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当个人把个人所有的住房(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非住房(比如商铺、写字楼等商业房产)出租的,均应按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计算缴纳房产税,其中个人出租住房,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可以享受减半2%税率优惠,个人出租非住房,按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可以享受减半6%税率优惠。
  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2021年5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5日)的解答:
  17.个人是否需要对其购买的写字楼缴纳房产税?
  ......
  因此,个人在房产交易环节不需要缴纳房产税。写字楼未使用的,免征房产税;由个人自行对外经营使用的,从价计征房产税;对外出租的,从租计征房产税。
  来源:云南百滇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作者:万伟华2021-08-03】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条款修订]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税屋提示——依据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11.01.08起本文第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全文废止]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第二条 船舶的适用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船舶税额表》计算。车辆的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例所附的《车辆税额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三条 下列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三、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四、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

  五、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六、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七、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三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

  第五条 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征收或者免征车船使用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车船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七条 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车船使用税由纳税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九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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